时间:2022-11-11 15:18:47来源:法律常识
车辆年检,就是指每个已经取得正式号牌和行驶证的车辆都必须要的一项检测,相当于每年一次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给车辆做体检。车辆年检可以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督促加强汽车的维护保养,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是,很多车主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及时年检,于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成为了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一、典型案例
2019年10月2日12时17分许,在上海市闵行区浦瑞路、立跃路路口处,被告杨某某驾驶川JCXX**小型普通客车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胡某某发生事故,致两车受损、胡某某当场死亡。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查,被告杨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成,原告遂诉讼来院。
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本起事故发生时超过了被告杨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的检验有效期,故仅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辩称本起事故发生时超过了被告杨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的检验有效期故不同意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首先,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未就其拒赔理由系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事项进行举证;其次,该事故车辆系注册于2016年的非营运车辆,享受六年免检政策,按照规定也无需上线检测,只需按时申领检验标志(加盖年检章),是否申领对车况并无影响。再次,该车辆未按时申领检验标志(加盖年检章),如若违反相关规定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无证据证明该因素与本起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导致该事故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或加重了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因此,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裁判观点
1,车辆未年检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的,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2,保险事故系投保车辆未按规定年检车辆性能不合格所致,保险公司可拒赔商业三者险。
3,该拒赔理由作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须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三、法理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负有明确说明的义务,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据此,如果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自己对免责条款已履行了说明义务,那么该免责条款不产生免责效力。即使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上述说明义务,也应当理赔。保险法上有一个近因原则,其中包括免责事由与事故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主张免责时,必须证明免责条款中的内容与事故之间具有近因关系。就本案来说,保险人如欲以免责条款拒赔,必须证明“车辆未经年检”是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
具体而言,确定保险人是否免责应以保险免责条款的规定为基础,结合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是否明显增加了风险发生的概率为标准加以衡量。如果公安机关在事故发生后经检测认定车辆发生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则保险人可依据该项免责条款拒赔;反之,如果公安机关在事故发生后经检测认定车辆发生事故前并不存在安全隐患,则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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