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21:52:42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红桥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涉案近七十万元的租赁合同纠纷,为涉案企业和商户提供专业、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
2009年4月,申请人黄某某与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铺出售使用权合同》《补充协议》和《商铺承租权收回协议》,双方就黄某某承租某集团有限公司商铺的租期、租金、坐落、承租权收回条件等内容进行约定。合同成立后,黄某某依约支付了全部租金,某集团有限公司将商铺交付黄某某并发放商铺使用权证。2011年,黄某某因经营困难停止经营,双方因商铺退租事宜一直协商未果,起诉至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红桥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该案。
接到案件纠纷调解案后,人民调解员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材料对纠纷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得知,申请人黄某某承租的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商铺位于天津市红桥区某商圈,使用面积为13.12平方米,在签订《商铺出售使用权合同》时,某集团有限公司向黄某某承诺,如签订20年的租赁合同且付清全部租金的,可获得商铺使用权期限至2048年10月。同时,双方签订的《商铺承租权收回协议》中还约定:“考虑到市场因素及大环境影响,如黄某某承租商铺四年后因自身原因经营困难或市场发生其他变故,黄某某自愿放弃商铺承租权的,由某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剩余年限价格收购。”2009年4月纠纷双方签订上述合同及协议后,黄某某依约定支付了全部租金690000元,出租方交付商铺并发放商铺使用权证,记载期限为2009年4月至2048年10月。合同履行期间,黄某某欠付物业费16452元。
通过纠纷双方陈述,调解员展开调解,由于疫情原因申请人黄某某不能亲自参加面对面调解,委托律师代理。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从《商铺承租权收回协议》、建议某集团有限公司在结算返还租金时考虑疫情影响因素、承租人在解除合同后及时向某集团公司交付租赁商铺并及时变更或注销工商登记信息等三个方面进行疏导和调处。
此外,调委会特邀请区工商联代表一同参加面对面调解。经过调解员耐心释法说理,最终,某集团公司为申请人黄某某减免疫情期间2个月的物业费,双方就返还租金数额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的成功调解使纠纷双方及时止损,将不利的影响降至最低。在节约时间和诉讼成本的同时,取得了人民调解服务企业、司法为民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良好社会效果。
下一步,区司法局及区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将继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优势,全力落实《红桥区政法机关服务企业发展十条举措》,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