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亲情的名字买房可以找律师公证吗,叔叔贷款买房可以写侄子的名字吗

时间:2022-11-26 22:55:39来源:法律常识

#房产权属##民法典##法律咨询#

「房产纠纷」侄子帮叔叔买房登记自己名下

小小律师德米的抖音号:LawyerDemiWang

近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叔侄房产权属纠纷案件。老王年轻时入赘他乡,晚年产生叶落归根的愿望,便出售他乡的房子,获得价款用于在家乡购房,以便回家乡与众亲人共同生活。老王没有文化,妻子智力残疾,儿子智力低下。基于亲情,老王卖房时委托弟弟保管买方给付的售房款现金,后在买房时以该现金中的一部分交付卖方。为了买房,老王委托弟媳、侄媳物色到房源,后再委托侄子小王签订购房合同、交付购房款项、办理过户手续。后房产证、票据等均由小王夫妇保管。2005年,老王如愿住上了家乡的房子,以期与妻子在该房屋中安享晚年。此后十年生活幸福,别无烦恼。直到2015年,老王意外得知自己的房子被登记在了小王夫妇名下。老王多次要求小王夫妇将房屋过户给自己。岂料,小王夫妇不承认房屋系老王夫妇购买,而主张是自己出资购买,理由是合同是他与卖方签订,房款及税费也由他支付,并持有相关证据,房屋登记在他的名下。老王遂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应归他们所有,小王夫妇应配合将房屋登记至他们名下。庆幸的是,法院了解到,案件知情人既有卖方,也有若干亲属,在书面证据薄弱的情况下,法院只能通过向群众进行翔实调查,才能还原真相。根据众多证人高度吻合的证言,结合书面证据,足以得出以下判断:诉争房屋实际购买人为老王夫妇,购房款的出资人为老王夫妇,因此判决小王夫妇将诉争房屋权属登记至老王夫妇名下。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本案中,购房合同由小王签订,卖方收条向小王出具,税费凭证由小王持有,产权登记在小王夫妇名下,书面证据均对小王夫妇有利。但众多亲人及卖方均为老王夫妇作证,证言高度吻合,环环相扣,能够印证老王的陈述。证言与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结合,也能证明具有购房资金、符合购房时机的是老王夫妇。


本律师认为,对本案起到关键作用的证据或事实有三个:1、卖方的证人证言,以及2、五名亲属高度吻合的证人证言,均证实购房人是老王夫妇,而小王夫妇仅为物色房源、签订合同、交接房款、办理过户的交易辅助人。3、老王夫妇在诉争房屋购买后,一直居住其中,已达10多年之久。另外,民间传统习惯在本案对证人证言的采信上也起到了一定的强化作用。


现实生活中,亲情因巨额财产的诱惑,面临严峻考验的情形并不少见。如本案中侄儿利用叔叔的信任,实施巧取财产的行为。本律师就参与承办过一件哥哥利用弟弟的信任,使用比本案更卑劣的手法夺取房产的案子。然而大多数类似案件都没本案中那么幸运,没有高度吻合的亲属证言,更没有知情的卖方,也没有长期实际居住在房屋内的有利事实。只有发生纠纷后才得知的亲属漏洞百出的陈述,无法帮助法官还原真相。最终,也许能要回出资,但很难要回房产,将遭受巨大的房屋增值损失。


因此,小小律师在此郑重提醒,买房无小事,利益面前无亲疏,务必亲自签署购房合同、办理过户手续,拿到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产权证后,再安享晚年也不迟。等遇到纠纷了,拿不出有利证据的时候,往往为时已晚。因为律师不是魔术师,没有证据光靠诡辩是赢不了案子的。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刑事案件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