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22:55:39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叔侄房产权属纠纷案件。老王年轻时入赘他乡,晚年产生叶落归根的愿望,便出售他乡的房子,获得价款用于在家乡购房,以便回家乡与众亲人共同生活。老王没有文化,妻子智力残疾,儿子智力低下。基于亲情,老王卖房时委托弟弟保管买方给付的售房款现金,后在买房时以该现金中的一部分交付卖方。为了买房,老王委托弟媳、侄媳物色到房源,后再委托侄子小王签订购房合同、交付购房款项、办理过户手续。后房产证、票据等均由小王夫妇保管。2005年,老王如愿住上了家乡的房子,以期与妻子在该房屋中安享晚年。此后十年生活幸福,别无烦恼。直到2015年,老王意外得知自己的房子被登记在了小王夫妇名下。老王多次要求小王夫妇将房屋过户给自己。岂料,小王夫妇不承认房屋系老王夫妇购买,而主张是自己出资购买,理由是合同是他与卖方签订,房款及税费也由他支付,并持有相关证据,房屋登记在他的名下。老王遂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应归他们所有,小王夫妇应配合将房屋登记至他们名下。庆幸的是,法院了解到,案件知情人既有卖方,也有若干亲属,在书面证据薄弱的情况下,法院只能通过向群众进行翔实调查,才能还原真相。根据众多证人高度吻合的证言,结合书面证据,足以得出以下判断:诉争房屋实际购买人为老王夫妇,购房款的出资人为老王夫妇,因此判决小王夫妇将诉争房屋权属登记至老王夫妇名下。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本案中,购房合同由小王签订,卖方收条向小王出具,税费凭证由小王持有,产权登记在小王夫妇名下,书面证据均对小王夫妇有利。但众多亲人及卖方均为老王夫妇作证,证言高度吻合,环环相扣,能够印证老王的陈述。证言与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结合,也能证明具有购房资金、符合购房时机的是老王夫妇。
本律师认为,对本案起到关键作用的证据或事实有三个:1、卖方的证人证言,以及2、五名亲属高度吻合的证人证言,均证实购房人是老王夫妇,而小王夫妇仅为物色房源、签订合同、交接房款、办理过户的交易辅助人。3、老王夫妇在诉争房屋购买后,一直居住其中,已达10多年之久。另外,民间传统习惯在本案对证人证言的采信上也起到了一定的强化作用。
现实生活中,亲情因巨额财产的诱惑,面临严峻考验的情形并不少见。如本案中侄儿利用叔叔的信任,实施巧取财产的行为。本律师就参与承办过一件哥哥利用弟弟的信任,使用比本案更卑劣的手法夺取房产的案子。然而大多数类似案件都没本案中那么幸运,没有高度吻合的亲属证言,更没有知情的卖方,也没有长期实际居住在房屋内的有利事实。只有发生纠纷后才得知的亲属漏洞百出的陈述,无法帮助法官还原真相。最终,也许能要回出资,但很难要回房产,将遭受巨大的房屋增值损失。
因此,小小律师在此郑重提醒,买房无小事,利益面前无亲疏,务必亲自签署购房合同、办理过户手续,拿到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产权证后,再安享晚年也不迟。等遇到纠纷了,拿不出有利证据的时候,往往为时已晚。因为律师不是魔术师,没有证据光靠诡辩是赢不了案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