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23:29:30来源:法律常识
前些天,有朋友发给我一个案例。
张三(化名)原系某区交警大队辅警,负责铁骑巡逻、协助交警查车、抄牌、路面勤务等工作。
某年某月12日凌晨,李四(化名)因醉驾被某区交警大队查处,之后李四通过王五(化名)的朋友关系找到张三帮忙处理该醉驾案。张三向王五提出要李四给自己10万元人民币用于处理其醉驾事宜,声称可将醉驾变为酒驾,在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
之后,张三联系自己的朋友——某市交警支队的辅警赵六(化名),向赵六咨询如何处理该醉驾案,赵六答复张三,大概需要6、7万元用于协调该醉驾案。
13日23时许,在某市场的夜宵摊,张三收取李四10万元现金。
14日下午,张三将其中7万元现金交给赵六用于醉驾案件协调关系。赵六在收下上述7万元现金后,计划找某区交警大队民警将该醉驾案改成酒驾。
10万不是个小数目,李四把钱给了张三以后越想越觉得怕被骗。于是就到交警大队了解自己的案情及张三的身份情况,本案案发。
张三于14日晚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微信告知赵六其收钱帮朋友处理醉驾案件的事情案发,要求赵六将7万元现金退回。当晚23时左右,赵六将所收的7万元现金退回至张三所住的宿舍。
14日,张三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后主动退缴了10万元涉案款。
针对上述案情,朋友咨询了几个问题。
一、张三主动退缴了上述10万元涉案款,并且其中的7万是送给赵六的。事情应该还没开始办就案发了,这种情况也构成受贿罪吗?
答:是的,张三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
受贿罪分别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八条里。
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受贿罪,又称为“斡旋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张三系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辅警。虽然是辅警,但其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自己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赵六企图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李四谋取不正当利益(将醉驾改为酒驾以逃避刑事责任)。故张三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虽然事情还没有开始办理就案发了,不过张三既已收受了李四的10万元人民币,又承诺帮李四谋取不正当利益了。故其受贿罪已经成立。
至于事情还没有办成,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因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受贿犯罪成立后,张三主动退还10万元赃款的行为,是一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只有在一种情形下,当事人及时退款后不构成受贿罪。那就是当事人本来就没有受贿犯罪的故意。比如,送钱人将钱偷偷放在当事人家里或者办公室,当事人发现后就及时退还给送钱人;又如,当时存在客观障碍无法退还,待客观障碍消除后当事人及时退还的。
只有当事人本来就没有受贿犯罪的故意,及时退还款项的,才不构成受贿罪。而本案中的张三不属于这种没有受贿故意的情形。张三是在受贿行为暴露后才退钱给办案单位的,故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二、本案相关的辅警赵六是否也构成受贿罪?
答:是的,赵六同张三一样构成受贿罪,不过其受贿金额只有7万元。即赵六与张三之间仅仅是受贿金额不同,前者是7万元,后者是10万元,其他都一样。
三、介绍人王五也构成犯罪吗?
答:王五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王五为李四牵线搭桥,介绍李四向张三行贿10万元,情节严重(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超过2万元,即为情节严重)。故王五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
四、本案10万元钱李四不仅没有要回来而且还被收缴,另外也会被以行贿罪追究责任吗?
答:是的,李四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本案中,李四为了谋取“将醉驾改为酒驾”这一不正当的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张三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李四已经送给张三的10万元系赃款,依法应当追缴并上缴国库,不可能退给李四的。
五、醉驾后托关系摆平的法律风险有多大?
答:醉驾后托关系摆平的法律风险是很大的。
一是可能涉嫌新的犯罪。比如本案中的李四,本来醉酒驾车就涉嫌危险驾驶罪了,现在为了摆平这个事而去行贿,结果又涉嫌行贿罪了。
二是可能造成财产损失。比如本案中的李四,偷鸡不着蚀把米,损失了10万元钱。
实践中,有些当事人病急乱投医,轻信他人凭关系可以摆平的谎言,结果被他人诈骗,损失了不少财物。
三是可能会丢掉工作。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因醉驾被判处刑罚的话,一般会被单位开除。又如某些具有准入资格的职业,如果因醉驾被判处刑罚的话,其职业资格证可能会被吊销,也就无法从事相关职业了。这种损失往往比一些财物损失要大得多。
四是可能会害了朋友。比如本案中的王五,帮助李四找关系,结果自己涉嫌介绍贿赂罪了。
所以,要防范醉驾类法律风险,首先是做到严格自律。即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只有自己遵纪守法,才没有法律风险。
其次,若确实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一定要委托刑事专业律师为自己提供辩护服务,不要乱花钱找所谓的关系去摆平。否则不但摆不平,还会惹出新的麻烦。
如果案件本身有余地,经过专业律师的辩护,可能取得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等良好的辩护效果,那么当事人就不会被法院判处刑罚,也没有犯罪记录(俗称没有案底),对自己和子女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推而广之,涉嫌犯罪后,当事人正确应对的唯一方式就是聘请刑事专业律师提供辩护服务。
如果企图找关系摆平,则很有可能不但摆不平,还会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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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从业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监事会监事,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湖南省和长沙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