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18:45:06来源:法律常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所以,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判离,判决书生效后六个月后可以再次起诉。
本来这个是很清晰的法律规定,为什么《民法典》生效后,大家会有疑问,民法典生效后,到底是六个月后才能第二次起诉离婚,还是一年后?
因为民法典新增的1079条的一条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条规定的出现,是为了更便于离婚,解决屡次起诉都不判离的情况。但很多人,包括部分法院也会将这一条作为六个月之后起诉继续不判离的依据。
要知道民法典1079条,说的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是要判离的,是充分条件,但不是判决离婚的必要条件。
杭州西湖区法院的判例,就是六个月之后第二次起诉判离了。大家可以一起看看。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故产生矛盾。2018年双方开始分居,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第一次起诉时间,不是判决时间。)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本院驳回离婚请求后,双方夫妻关系未有所改善。2020年10月14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法院裁判理由与结果
男女双方均有离婚的自由。
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于2018年分居至今。原告曾起诉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所改善,视目前感情现状,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案涉车辆根据双方之意愿,车辆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一半折价款50000元给被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内汽车归原告所有,原支付被告该财产折价款50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本案判决并没有提到分居满一年的情况。
所以,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建议,起诉时,不妨问一下法院的观点。一般大城市的法院会按照第二次起诉判离,有些偏远的法院,可能会按照民法典1079条最后一款的规定去判,甚至有些法院要在第一次判决生效一年后才让起诉立案(有外地当事人咨询过我这种情况)。建议大家结合当地的情况,直接问法院可能比咨询律师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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