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20:51:10来源:法律常识
一车五人参加葬礼吊唁
结果途中不幸发生车祸
司机和三名乘客死亡
悲剧背后,
一名遇难者家属声称
死者是在帮助处理丧事的途中出的事
应被认定为义务帮工
将举办葬礼的死者家属、
肇事车辆的车主、司机与家人
共8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上
获悉了这个案件……
吊唁途中发生车祸
一车5人4人死亡
2012年,史纯的老父亲去世。按照计划,8月9日是出殡的日子,众多亲友前来参与吊唁,史纯女婿李跃的妹妹李秋与丈夫胡威也前往参加葬礼。
清晨4时05分许,胡威开着郝廷的越野车,载着刘强、汤景、孙伟、董生四人参加吊唁。在行驶途中,车辆与前方同方向的一辆农用车尾部相撞后起火,车祸造成胡威与刘强、汤景、孙伟死亡,董生受伤,两车辆损坏。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胡威驾驶机动车夜间雨天未保持安全车速,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和过错,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同车四人与另一车车主无责任。
是否为义务帮工人
法院判决一波三折
事故发生后,史纯兄弟四人向胡威、刘强、汤景、孙伟四人家属个支付了丧葬费2万元,除孙伟外,其余三人家属均出具保证书,约定此事故就此了结。
孙伟的家人则表示,孙伟是在帮助处理丧事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被认定为义务帮工人,理应获得被帮工人“史家”的补偿。
孙伟家属将史家兄弟四人、肇事司机胡威的妻子李秋、李秋的哥哥李跃、肇事车辆车主郝廷、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共8名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合计45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定,肇事车辆的车主郝廷为该车投保了赔偿责任限额为1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的时间在保险期间内。此外在合同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同时肇事车辆同样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孙伟家属9000元;李秋在继承胡威财产范围内对胡威的损害赔偿之债35万余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外驳回了孙伟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结果孙伟的家人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法院审理后仍然保持了保险公司赔偿9000元的判决,此外判决李跃、史家四兄弟连带赔偿44万余元,李秋在继承胡伟财产范围内对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不服责任划分再次上诉
法院又改判
这一次,史家四兄弟与李跃均表示不服并上诉。史纯兄弟认为,当日包括孙伟在内的所有人均是送葬人员,而殡葬礼仪是中国一项传统风俗,本案交通事故车内人均是史家多年的亲朋好友,将史家认定为义务帮工雇佣人员有悖于法律规定和中华传统、公序良俗。
史家兄弟称,本案也不存在一审法院认定的“胡威使用的交通工具是他人为出殡的目的所借”的事实。肇事车辆车主郝廷与死者汤景是好友,出殡前汤景将自已的车与郝廷的车换车使用,因出殡前日汤景喝过酒,故由胡威驾驶车辆。因此,交通事故车辆是该车同车人员汤景与肇事车主换车使用而非借车使用。
史纯兄弟认为,本案因交通事故引起,胡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自己不是本案交通事故责任人,因此不能作为人身损害赔偿主体;胡威允许孙伟等人乘坐自己开的车,属于民法中的好意同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李跃则表示,自己因与汤景关系好,所以将车借给汤景无偿使用一年多,汤景又用该车与郝廷换车,李跃对换车及胡威驾驶肇事车辆并不知情,自己并非受益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此判决李跃不服并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院指令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焦点问题为是否存在义务帮工事实。
法院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案发当天史家确曾出于下葬目的组织车辆、人员,但交通事故发生时,孙伟乘坐的肇事车辆并不在史家下葬车队中,也无证据法证实史家曾安排、授意胡威驾驶车辆载乘下葬随行人员、或安排孙伟在下葬事务中提供劳务、帮忙等帮工行为。因此原审认定胡威在为史家驾车帮工时致孙某死亡,进而认定史家作为帮工受益人应对孙伟死亡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关于八名原审被告责任认定的问题,法院认为,首先关于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的认定,以及肇事车主郝廷不应承担责任的认定正确。其次,从在卷证据看,无法证实李跃、史家四兄弟安排、指使胡威提供驾驶车辆的帮工行为,亦无法证实其对孙伟的死亡负有过错。
最后,关于李秋的责任认定。虽然胡威作为肇事司机对孙伟的死亡具有重大过错,但胡威免费载乘孙伟具有好意同乘的性质,视本案情节酌定胡威对孙伟的死亡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最终,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此前判决,判定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孙伟家属9000元;李秋在继承胡威财产范围内对胡威侵权之债45万余元中的80%即36万余元承担清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见习记者 | 张旭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