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23:47: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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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人觉得借出去的钱,什么时候要都可以,但真的是这样吗?
林先生和大王是朋友。2012年6月1日,林先生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大王借款,并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大王人民币现金50000元整,使用期一年。”大王在借条上签名并按了手印。
2022年1月10日,双方就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林先生认为,借条出具时间为2012年6月1日,载明使用期一年,明确了债务偿还期限,即2013年6月1日。直至本案起诉前,10年里大王没有向林先生主张过权利,在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况下,大王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实际上,借条是有“保质期”的。这个“保质期”就是诉讼时效。其中就包括两个关键的数字:3年和20年。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因此,借款发生之后涉及的诉讼时效问题,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日期。如果借条或欠条约定了还款期限,那么从到期还款日起,3年内为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种是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日期。如果借条或欠条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要求归还,或者向法院起诉,最长的诉讼时效为20年。
本案中,林先生向大王的借款发生在2012年6月1日,明确借期一年,也就是2013年6月1日到期。从到期还款之日起,三年内(《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民法总则》中亦为三年)为诉讼时效期间。
而大王2022年1月10日才向林先生主张权利,期间也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法定事由,所以即使林先生的确没有还款,大王主张权利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已过诉讼时效,林先生可以不予偿还借款。
在本案中,大王10年间没有向林先生主张过权利,因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所以过了诉讼时效,无法再主张让对方还款。如果大王能够积极主张权利,那么诉讼时效就可以中断,这样诉讼时效便能够重新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是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是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是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是存在和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这么做,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或使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第一,保留催要债务的证据。在催要债务时,可以保留短信、录音、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各种证据,以此证明自己一直在积极主张权利。
第二,与债务人制定还款协议。可以和债务人进行协商,双方订立还款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协议的履行期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之前的诉讼时效。
第三,要求对方签署承诺书。在承诺书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债务人做出部分履行、分期履行等承诺,应认定为民法典第195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从而使得诉讼时效中断。
第四,债权人可以申请仲裁。当债权人申请仲裁,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如果经过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时间才重新计算。
第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有话这样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从不保护怠于主张权利的人,只有积极主张尽早主张,才能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所带来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