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03:14:02来源:法律常识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阴检刑诉〔2021〕90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6198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0年3月7日被西乡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3月10日被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取保候审期间逃匿。2021年8月12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被告人伍某某以其女朋友杨某某的名义在汉阴县注册成立了陕西**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室内装修设计与施工等,伍某某系该公司实际管理经营人。2019年2月28日,白某某等8人就被**公司欠薪之事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投诉。**人社局调查后于2019年4月9日向**公司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 被告人伍某某在收到该决定书后未按期支付所欠工人工资。2019年5月9日,**人社局将案件线索移交汉阴县公安局,后曾某某等5名工人就被**公司欠薪之事到公安局报案。经统计,**公司共拖欠白某某等13名工人工资317270元。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伍某某与白某某等13名工人签订协议,伍某某承诺自2019年6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3万元直至所拖欠工资全部支付完毕。后伍某某在仅支付工人工资一万余元后即离开汉阴下落不明,仍拖欠白某某等13名工人工资293870元。经调取被告人伍某某在经营**公司期间日常支付账户(长安银行卡62144850011********)交易明细发现,该账户2018年收入约为1950177元、支出约为1950000元;2019年收入约为989000余元,支出为994000余元,以上入账钱款被伍某某用于其他用途而未支付上述工人工资。
2、2019年11月25日,李某某等4人就被**公司欠薪之事向汉阴**人社局投诉。汉阴**人社局调查后于2019年12月13日向**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5日内足额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无法联系上伍某某,**人社局于同日将《责令改正决定书》在**公司门口及其装修工地进行张贴送达,并向伍某某及其女友杨某某发送手机短信。2020年1月8日汉阴**人社局将此案移交至汉阴县公安局建议立案侦查。经查,被告人伍某某在汉阴县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的装修工程中拖欠工人李某某等4人工资72300元,2021年10月20日伍某某将拖欠的李某某等4人工资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书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拖欠其经营的**公司17名工人工资366170元后逃匿且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社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娟
2021年1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2张。
3. 移送证据清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