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9 08:11:11来源:法律常识
@所有人
认真听讲!
现在开始敲重点了!!
这些条例与我们息息相关!!!
第三十条 【租赁房屋规定】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设计用途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的,不得供人员居住。
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人应当为每户承租人配备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逃生绳和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1、出租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存有火灾隐患的;
(2)不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
2、出租人(代理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2)协助承租方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对出租屋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承租人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及时要求承租方整改并报告社区居委会。
(4)按照国家有关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5)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严格遵守用电安全,电气线路必须穿管保护。
(8)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至少配置1具2 kgABC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配置2具以上2 kgABC干粉灭火器,并保持其性能完好。
(9)电线的铺设和电器产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消防活动,认真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2)熟悉租用房屋的布局、设施结构,了解消防设备、器材的配备性能、数量、质量及使用方法。
(3)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4)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和出租方报告,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许昌消防呼吁广大市民:
请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防范火灾风险 守护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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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时俊聪|校对:姚浩瀚|审核:王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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