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8 15:48:06来源:法律常识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做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合同中“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做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合同中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合同中“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他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2)预付款。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合同中“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3)计量。
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3)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①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②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③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4)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①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②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③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合同中“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5)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4)工程进度款支付
1)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合同中“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② 据合同中的“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③根据合同中的“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④根据合同中的“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⑤据合同中的“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⑥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⑦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3)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合同中“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