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8 23:22:06来源:法律常识
"由于本案部分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在本院辖区内,为最大限度便利当事人诉讼,本院现在通过共享法庭在线开庭。"
3月2日,南浔法院通过“共享法庭”五地连线身处台州椒江、湖州吴兴和南浔本地的原被告、代理人以及行业专家,在线开庭并当庭宣判一起地板买卖合同纠纷。
2021年7月1日,原告叶某在南浔建材城一家地板店铺,参考店内展示的样品以200元/平方米左右的价格,采购了编号为A93的木地板,用于装修。后地板店铺按约将原告购买的地板以物流方式发送给原告。
2022年1月,叶某以购买的木地板不是原告承诺的实木地板,而是贴了木皮的多层地板为由,将卖家及收款方张某告至南浔法院,并以卖家涉嫌虚假宣传为由,要求退一赔三。
庭审中,原告叶某向法院提交了案涉购买的木地板和购买当天的展样照片及仓储人员的视频资料,并提交了一份卖家官网的宣传资料公证书,认为其存在虚假、夸大宣传行为,并导致其陷入错误认识将多层地板当作实木地板买回了家。
而卖家则表示,原告所购买的地板与店铺的样品完全一致,双方的买卖合同基于对样品的参考选定及口头邀约,而且原告是观察挑选确定样品后要求卖家发货,故不存在欺诈、不平等的情形。且案涉地板为具有仿古工艺的实木仿古地板,即在实木地板上贴了一层特殊工艺的木皮以达到仿古效果。
由于原告身处台州椒江,来院参加庭审的交通成本和时间成本较高,为便利当事人高效解决纠纷,且考虑到疫情影响,南浔法院在立案后,积极推动该案以跨域司法协作的方式实现“在线诉讼”“在线解纷”。
2022年3月2日,通过前期沟通和联络,南浔法院引导当事人在全省范围内选择离家近、诉讼便利的“共享法庭”站点,并通过共享法庭协作函与台州椒江法院、湖州吴兴法院取得联系,由所在“共享法庭”庭务主任主动联络指导相关当事人开展在线调解和庭审等在线诉讼事项,将该案全流程纳入云端,最大限度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
对案涉地板是否为实木地板等专业问题,南浔法院还特别邀请南浔木地板协会相关负责人“坐镇”南浔法院“共享法庭”(地板行业协会服务站),解答专业问题。
当天上午,原告叶某律师在台州椒江,被告卖家律师在湖州吴兴,被告张某在南浔东迁国际建材城,木地板协会负责人在地板协会共享法庭站点,法官与当事人、行业专家地处五地、同属一庭,在线庭前调解和庭审。
与此同时,部分区人大代表在南浔法院共享法庭(东迁街道浔北片区社会治理联动工作站、镇北人大代表联络站),全程监督共享法庭跨域协作及案件化解全过程。
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结合各方当事人意见,当庭判决双方解除买卖合同,原告退还案涉地板,被告退还案涉货款,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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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构在数字空间、虚拟在群众身边,“共享法庭”打破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制约,通过设在群众触手可及、迅捷可感的数字空间,打通司法为民的“最后一公里”,将司法服务送到人民群众“家门口”。
南浔法院积极探索“共享法庭”应用场景,依托“共享法庭”开展跨域司法协作,让身处异地的当事人在“家门口”跨域参加在线调解与庭审等诉讼活动,节省了诉讼用时和经济成本,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满足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