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8 23:13:09来源:法律常识
什么是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是当事人婚姻关系结束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其目的和意图是实现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公平、合理分配。
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
我国《婚姻法》(已失效)第39条是对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规定在《婚姻法》第39条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判决的基础上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判决原则,从而构成《民法典》时代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结合相关学理和《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的规范意旨等,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根据个案事实,在《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其他家庭福利作出的贡献
家庭贡献既包括对共同财产及其他家庭福利作出的直接经济贡献,也包括以家务劳动形式作出的无形贡献。根据不同情况,贡献的形式可以是使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财富有形增加,也可以是以打扫卫生、洗衣做饭、照顾家庭成员等家务劳动的形式对家庭作出无形贡献,协助对方工作和事业的发展等。特别是对以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为家庭作出较多无形贡献的一方,离婚财产分割时对其所作贡献价值的肯定尤为重要。因为,一方面,他们的家务贡献在劳动力市场中同样具有相应的经济价值;另一方面,配偶外出工作积累家庭财富的过程也离不开他们的支持和协助。此外,他们很可能因为较多从事家务劳动而牺牲自己职业发展的机会,导致在婚姻关系结束后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重新回到劳动市场的能力也相对欠缺。
2.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
离婚财产分割时对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的考虑体现和回应了婚姻给当事人带来的影响,婚姻存续时间越长,当事人对婚姻的依赖程度就越高,相应的,离婚对当事人的影响也就越大。比如,在过去的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花费了较多时间照顾家庭而导致其职业发展的契机和能力受到削弱甚至是丧失,这种机会成本的损失程度与婚姻存续时间往往呈正相关关系,那么离婚财产分割时就应当考虑这种机会成本的损失而对相关当事人给予不同程度的照顾。
3.双方当事人离婚后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和谋生能力
婚姻关系的缔结意味着夫妻双方基于对彼此的信任和依赖而将命运结合在一起,婚姻关系的破裂并不绝对地直接消灭他们之间的相互扶助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为维持家庭共同体作出了努力,这其中可能包括个人的自我损失和牺牲;当婚姻关系终结时,如果一方身体健康状况较差或者生活较为困难,谋生能力较弱,没有居住场所,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就应当对其适当照顾,以满足其基本的生活保障。
4.对无过错一方的照顾
离婚财产分割时,对婚姻家庭生活中无过错的一方进行适当的倾斜或照顾,有利于惩罚婚姻中的过错方,弥补无过错方在物质或精神上遭受的伤害,体现了婚姻家庭法的公平正义。对“过错”宜采取相对广义的理解方式,即不限于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情形,也包括通奸、嫖娼、赌博、酗酒等其他过错情形,关键需要法官根据个案事实进行自由裁量。此外,《民法典》第1092条特别规定了一方当事人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侵占对方财产的,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对其少分或不分,究其本质,仍然是对婚姻关系中过错一方的惩罚和对无过错一方权益的保护。
5.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照顾
父母离婚本身已经给子女带来了巨大伤害,与离婚相关的法律制度设计和适用应当尽可能地考虑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从而尽量减少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当根据子女的学习、生活、医疗等需要,予以直接抚养子女的当事人一方适当的照顾,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子女权益”得到了《民法典》第1087条的认可,由此也为财产分割时适当照顾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提供了佐证。
来源: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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