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03:49:08来源:法律常识
江苏一个职业病民事赔偿五级残疾赔偿金应如何主张?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问题:
陈律师,您好!
我是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一个职业病工伤五级的家属,我姓徐,女,汉族,今年68岁。
我家先生于2012年2月职业病诊断,2012年11月工伤认定,2013年12月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
我家先生今年73周岁(1948年9月出生),2021年10月委托当地法院做的人损司法鉴定也是五级伤残。
我们拟起诉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官司,请问陈律师:
人损五级的残疾赔偿金这一项诉讼请求怎么计算的?是按照七年计算还是按照十六年计算?
因涉及隐私故化姓。内容稍有变动,大意没变。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徐女士。
您家先生工伤五级并且人损也是五级伤残的职业病一案,若提起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官司,关于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的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
按照七年计算。
2021年10月的人损司法鉴定五级时,您家先生为73周岁。若按照七年计算,赔偿数额计算为:7年×59284.8元/年×60%=248996.16元。
第二种观点:
按照十六年计算。
2013年12月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五级时,您家先生为64周岁。若按照十六年计算,赔偿数额计算为:16年×59284.8元/年×60%=569134.08元。
很明显,第二种计算要比第一种计算多出来569134.08元-248996.16元=320137.92元。
那么,按照第二种计算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可知,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这两者是择其一的!您家先生劳动能力鉴定定残日为2013年12月,因此,可以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定残日进行计算。这样才可能维护您家先生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我们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认为应按照第二种观点进行计算后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具体数额。
备注一:以上答复的相关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22〕337号】:
结合我省试点工作实际情况,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1、2022年5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所依据的有关费用标准为:(1)2021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743元;(2)2021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558元。
2、2022年4月30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继续适用我省《试点工作方案》。所依据的有关费用标准为:1.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26721元,经营净收入6215元;2.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451元;3.2021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0。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662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