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05:42:59来源:法律常识
典型案例:
2011年6月1日,张某和李某3离婚,2011年8月24日,李某3之父李某通过李某4(李某女儿)转账给李某3 两万元;2011年9月15日,张某和李某3复婚,2011年9月20日,李某通过李某4转账给李某3三万元,同日李某3向李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3三万元;2012年7月16日,张某和李某3离婚。李某指出其之所以让李某4代为向李某3转款的原因是为了让李某3支付车款并防止挪作它用。李某3于2015年病故,现李某要求张某返还李某3五万元的借款。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姚志斗律师分析:
1. 何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应缴纳的税款和所欠债务在其遗产价值范围内加以交纳和偿还。财产继承是一种全面继承,即继承人不仅要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同时也要承受被继承人所留的债务,对其所留债务负有清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需要判断张某是否为李某3的继承人后再进行判断张某是否需要对李某主张的债权进行偿还。
2. 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情况:
被继承人偿还继承人债务的情况根据继承的方式不同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1)只有法定继承,而无遗嘱和遗赠。此种情况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是先以被继承人财产先行偿还,不足部分再由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偿还。即只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由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2)同时有法定继承、遗嘱、遗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只有遗嘱和遗赠。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可知,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案例分析
对于2011年8月24日的两万元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某3离婚期间,李某无证据证明为共同债务,不应由张某承担还款责任。对于三万元借款,发生在张某和李某3婚姻复婚后几天内,李某陈述李某3借款用于购车,为防李某3挪作它用,才由李某女儿李某4代为支付车款, ,李某并没有其他无证据证明这三万元款项用于购车的事实,故张某亦无须对此款项进行偿还。张某与李某3离婚后,李某3病故,亦不发生法定继承情形。因此,张某无须对李某的债权进行偿还。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