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07:19:35来源:法律常识
夫妻财产约定,效力如何判定?
典型案例:
赖某、梁某1为夫妻关系,2019年1月19日,双方将共有的房屋过户至梁某1一人名下,。2019年1月21日,双方在公证处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了房屋归梁某1一人所有;以及“赖某本人承诺:本人负责偿还所有房屋抵押贷款、欠款的全部款项...”、“赖某个人愿意从2019年2月份开始将全年的所有全部正当收入(包括工资、津贴等)当月直接转入梁某1个人账户,用于偿还房屋抵押贷款、债务以及生活费”、“...不得擅自借钱给任何人或为他人担保借钱”、“不得做出任何损害家庭利益和侵害妻子梁某1、女儿赖某1的事情...”等内容。2019年4月17日,赖某、梁某1、梁某1的姐姐梁某2三人一起与邹某签订《广州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赖某现主张《夫妻财产协议书》无效,赖某与梁某1就《夫妻财产协议书》是否有效产生争议。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姚志斗律师分析:
1.《夫妻财产约定》效力判定:
婚内财产协议一旦签订就已成立并生效(约定有特定生效条件的除外)。由于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之间就财产达成的契约,应当夫妻一方若想否定协议的法律效力,只能通过确认无效,或撤销,或解除等方式。如果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完全归另一方所有,或归双方共同所有或按份共有的,实际是以财产约定的方式将一方个人财产的全部或部分赠与给对方。
本案中,赖某与梁某1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处房屋以及自己的工资交由梁某1保管,应当系赠予。故其应通过赠予人撤销赠予的方式来否认《夫妻财产约定》对其的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条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赠与人可撤销赠予的情况分为以下三种:(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即可主张撤销夫妻财产协议中关于财产赠与的内容。但在本案中,梁某1并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况,故无法通过撤销来否认《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2.案例分析:
赖某、梁某1是夫妻关系,双方在公证处签订了《夫妻财产协议书》,对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且,在签订前述协议之前,双方已经将夫妻共同共有的已经依法履行了其中的部分协议内容。赖某、梁某1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定该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夫妻财产协议书》并不存在法定应当变更或者解除的法定情形,梁某1与赖某以公证的方式确认财产归属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赖某请求解除《夫妻财产协议书》并由梁某1返还房屋及售房款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应当将房屋判归梁某1所有。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