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0 19:02:10来源:法律常识
除了事发当地,所有泉港区渔民由于卖不出去鱼,都暂时失去了生活来源,当地的民间借贷“互助会”也面临崩塌风险,渔民普遍担忧索赔无门
《财经》记者 韩舒淋 /文 马克/编辑
11月11日下午,泉港碳九泄露事故一周后,《财经》记者在泉港区周围村庄走访发现,除了临近受泄漏事故直接影响最严重的肖厝村外,其余渔村村民都面临因为污染泄漏,海产品销售无门的问题,没有收入来源的压力愈来愈重,而如何获得赔偿,村民们都一筹莫展。
受影响渔民范围扩大
在肖厝村以北约7公里处,是泉港区另一个渔村下朱尾村。11日上午,该村有部分村民由于海鱼卖不出去,堵住了附近公交和旅游大巴往来的滨海公路求说法,至中午一时许人群才散去。
下朱尾村约有三千余村民。与肖厝村类似,村里的年轻人大多出外谋生,而中老年人主要靠海吃海。不同的是,肖厝村海边有适合设立渔排进行养殖的海域,在下朱尾村,村民以出海捕鱼为主。
多位当地渔民告诉《财经》记者,最后一次出海捕鱼是4日晚,至5日清晨回到岸边,就发现鱼已经没人要了,这几天都没有再出海。下朱尾村的海岸边,《财经》记者看到数捆渔网收上来的海蛎堆在岸边,无人问津。亦有肖厝村村民告诉《财经》记者,泄漏事故后直到9日,每天仍有出海,但只是去收回布下的渔网,收网时打上来的鱼全部倒入海里。
有渔民告诉《财经》记者,一年出海捕鱼在渔网上的投入大约在3万元左右,一对夫妻驾一艘船出海,一般晚上出海,清晨回来,一天打回来的鱼可以卖到1500元至2000元左右。如今事故后,已经将近一周没有任何收入。
泉州市政府11日发布的通报显示,已对肖厝村152户99个单元渔排全部清点核实,并按养殖品种、数量、规格进行“一户一档”建档。泉港区已安排应急周转资金550万元。理赔方案正加紧协商制定中。
这是目前政府对损失理赔的最新表态。但目前的统计只针对肖厝村的养殖户,而肖厝村还有不少出海捕鱼的渔民,泉港区周边其他渔村渔民潜在的损失,都还未有解决方案。如今事故后,不仅仅是渔排沉没的直接损失,所有泉港区渔民由于卖不出去鱼,都暂时失去了生活来源。而事故影响何时能够彻底消除,泉港出产的鱼何时能够正常交易,各方目前都没有结论。
多位当地村民向《财经》记者表示,政府还未告知是否能够获赔、如何获赔。在保险方面,村民一般只购买了用于医疗的农村医疗保险,并无其他保险。对于如何通过法律诉讼的渠道来索赔,村民们也都不了解。连日没有收入,而且市场何时能够恢复也无定论的情况下,村民们的焦虑与日俱增。
(图1 下朱尾村海岸,渔船自5日后便没有再出海捕鱼。)
(图2 海岸上渔网中塞满了打捞上来的海蛎,已经无人问津。 )
“互助会”面临大面积崩塌风险
当地广泛存在一种名为“互助会”的民间自发借贷组织,几乎所有的村民都参加了多个“互助会”,村民每个月向“互助会”投入资金,按参与者约定的顺序可在需要时取出大笔款项应急或投资,如今渔民收入来源失去之后,“互助会”正面临难以为继的风险。
当地人士介绍,“互助会”是在闽南地区广泛存在的一种民间借贷形式。
“互助会”的运行规则略显复杂。一个“互助会”一般有几十人至上百人参与,推举一名有一定威望、且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担任“会头”,其余人是会员。
以一个100人为会员,1人为会头,周转规模为1000转1300的互助会(共101人)为例。在互助会成立之初,100人每人上交1300元给会头,称为“会头钱”,共13万元。
此后从第一期开始,每名会员上交1000元作为每期会费(会子),但序号为1的会员不交,可以在当月拿到99000元,到第二期(一般为第二个月)时,已经提取过1次会费的1号会员需要上交1300元,其余会员上交1000元,所有的钱交给2号会员使用,即可以拿到99300百元,依次逐期类推。
一名会员轮到提取全部会费之前,每个月交1000元,称之为“活会”1000元。提取会费之后,每期交1300元,称之为“满会”1300元。
按此规律,到第100期时,序号为100的会员将获得128700元,一般最后一名会员免交该期期款,此时“会头”会将最初的13万元全部交给最后一人。
互助会的运行周期依据参与人数不同而不同,一般在每月固定的日期上交和提取会费。一年的期数从12期到18期不等,每年期数越多,整个互助会运行周期越短,一般在5至8年左右不等。
这套机制中,如果出现有事先提取了会费,但之后失去联系、或者无法缴纳“会子”的会员,需要由“会头”来兜底。而如果出现大面积的会员无法上交“会子”,这个互助会就自行终止,此时还未轮到提取会费的会员就需要自己承担损失。
整个互助会运行期间,“会头”事实上在一开始拿到了一笔周期一般为5到8年的无息贷款,但需要承担兜底、维持互助会运行的风险。而前期提取会费的会员,相当于拿到了一笔贷款,后期提取会费的会员,相当于通过互助会投资。
《财经》记者了解,这种“互助会”广泛存在于闽南地区,而且一个人往往会同时参加多个“互助会”。以《财经》记者在当地接触到的泉港区居民和周边村民为例,少的有参加了八个互助会,多的则有上十个,每家每个月在互助会中需要投入的总金额从数千元至一万元左右不等。
因此,对于当地居民对而言,除非万不得已,都会每个月按时上交“会子”,日常的开销除了维持生活,还有维持互助会的费用。
然而,对于渔村中的村民来说,互助会的情况会比较特殊。由于渔村中互助会的成员主要是当地村民,其收入来源比较类似,都是靠海吃海。如今事故发生后,几乎所有互助会的成员同时失去了收入来源,互助会面临难以为继的风险,这是渔民在生计之外的另一重焦虑。
有村民表示,现在每个月的“会费”一共要交一万二,现在不抓鱼了,怎么办呢?“会头”的压力尤其大,一位《财经》记者接触到的“会头”表示,这个月是4号交会费,已经交过了,下个月是没办法了。
一般互助会的规模为数十人至一百人左右,因此,每个村中都会存在多个互助会,如今海产品无法销售之后,以打鱼为生的渔民失去了收入来源,大量渔村中的互助会都会面临提前崩塌的风险。
渔民该如何索赔
针对众多渔民最关心的索赔问题,《财经》记者咨询了多名法律专家。
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生态环境法律中心执行主任李恩泽对《财经》记者表示,索赔一般通过三种途径来解决:一,涉事污染企业和受损失人及单位协商解决;二,地方政府或应急协调部门制定赔偿方案;三,受损失的个人和单位向法院起诉。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治领域专家王灿发教授对《财经》记者介绍,这类安全事故,调查组会调查事故的原因,造成污染的范围大小以及造成的损失,往往会提出赔偿的方案。如果渔民们能够接受赔偿方案,那通过这种途径,由政府主导就可以解决。
如果对赔偿方案不满意,渔民有多种途径来处理。一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进行调解,各方达成赔偿协议,由公证处公证,如某方不执行该协议,受损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前提是污染者和受害者达成仲裁意愿,而一般这类事件事先都不会有仲裁协议,如此处理的可能性较小。
以上办法都无法解决时,就需要上法院诉讼,打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官司。王灿发表示,这属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2015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出台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表示: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此次污染事件中,除了肖厝村养殖户的渔排受到直接损失之外,周围渔村的海产品销售都受影响,暂时失去了收入来源。对此,武汉大学法学教授、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对《财经》记者表示,这类损失为可得利益损失,但目前我国的侵权法对这类损失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多由相关受理法院判断认定,渔民能否获得赔偿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多位受访的专家都提醒,渔民如果要维权、追偿损失,一定要注意取证。
李恩泽律师建议,相关证据可以包括:1、保留相关支出的票据;2、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有条件的可以公正);3、统计具体损失的数字和数据,并报给相关单位(如村委会、渔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部门等),通过他们核实、确认、证明。
对于取证环节,多位专家提到,可以通过政府或者相关协会、组织,对于此前的收入水平提供证明。鱼塘受损情况的照片、视频等,以及购买鱼苗、饲料、渔具等投入的证明,要整理基本证据。
王灿发教授还提醒,对于政府没有统计到的受损范围,渔民如果要寻求赔偿,需要搜集证据,比如海水受污染的情况,要提取进行化验,海产品受损的情况,最好是找公证处公证,将来打官司才有依据。
对于目前鱼卖不出去损失的取证,多位受访专家都提到一个“笨办法”,即在市场表明鱼来自泉港区,没有人愿意买,对鱼卖不出去的过程进行录像、录音。此外,也可以找公证处对这一过程进行公正,证明由于消费者怀疑鱼来自泉港,因而卖不出去。
政府的事故调查报告也是诉讼的重要依据,绿色发展基金会总法律顾问王文勇表示,一般来说,法院的判决就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来认定事故责任,因此,调查结果对索赔请求会有非常大的影响。
由于涉及渔民众多,有专家建议,从节约成本角度来看,相比个人诉讼,可以选代表来共同提起诉讼,但也仍需每个人分别提供证据。
对于渔民寻求赔偿,武汉大学秦天宝教授亦提出三点提醒:1、渔民提出的赔偿诉讼是私益诉讼,社会组织或者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能代替渔民的私益诉讼,要避免公益诉讼“淹没”渔民个体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2、补偿和赔偿是两回事,政府的补偿不能代替侵权行为人的赔偿;3、政府对侵权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能替代该行为人应当支付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渔民应得赔偿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由于造成了环境污染,责任方亦有可能面临公益诉讼。绿发会总法律顾问王文勇对《财经》记者表示,目前正在收集相关的证据,如果条件成熟,可能会迅速提起公益诉讼,以维护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
王文勇介绍,对于此次事件,公益诉讼的请求,一是迅速消除污染、消除危险;第二是修复被损害的环境,或者进行替代性修复;第三是寻求赔偿,公益诉讼的赔偿与渔民私益诉讼是不同的,这部分赔偿请求是针对环境修复前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而提起的,过往案例中有将赔偿金设立环境慈善信托或者专项基金进行管理的先例,且运行良好。
(实习生左琳对此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