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07:52:02来源:法律常识
传销案件如同涉黑恶案件一样疑难、复杂且社会影响极大。办案部门对案件认识和理解上有差别,趋利执法程度,当地财政及落后程度影响着执法理念,虽然依据刑法和司法解释办案,但细节上却千差万别。
刑事律师要针对当事人涉嫌传销的经营方式,分析产品真实和质量保障程度、经营对社会危害性大小、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诈骗属性、团队计酬程度、对社会就业及创新贡献程度等法律事实,并把握好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相关政策,结合刑法谦抑性原则作出有效辩护。
一、在“37天黄金救援期”内向检察院提交无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
1、行为人实施的是直销活动而非传销活动,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予批准逮捕;
2、行为人实施的是经营型传销活动而非诈骗型传销活动,违法的社会危害性不足以构成犯罪;
3、行为人虽存在诈骗传销行为,但达不到追诉标准;
4、行为人在传销组织中非组织、领导者,主体身份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规定;
5、没有“骗取财物”结果的发生;
6、“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
不具备上述情形,可退而求其次:
1、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
2、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
3、不捕直诉;
4、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相关情形的不予批准逮捕。
二、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决定
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意味着其行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
不起诉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辩护律师要针对诈骗型、经营转化型、计酬型三种传销类型,可刑罚、行政处罚、责令企业合规纠偏的不同情形,在刑民、刑行、刑经交叉中,分析把握产品服务、管理、销售、网络、售后服务、经营可持续性、企业创新等多种知识,及案件中的个人行为、单位行为、集体意志等刑法理论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辩护意见。
三、传销案件的辩护思路
从嫌疑人的行为性质、涉案人员的身份以及案中当事人涉及的层级、数额、金额等全面开展辩护工作。
崔永成律师 2022年6月21日于七台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