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8:21: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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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工网
【案情介绍】
张先生和田女士于2005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一套房子。2021年6月由于感情不和,双方决定离婚。经双方商议约定,将婚后购买的房产所有权全部归女方所有,并为此签订了一份协议。尔后,张先生又不同意离婚了。那么,张先生和田女士此前签订的房屋归属协议还有效吗?
【律师解答】
张先生和田女士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协议的具体内容来进行判断。如果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明确该协议为离婚协议或者明确表明该协议以办理离婚手续为生效要件,那么该协议属于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那么离婚协议何时发生效力呢?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可见,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为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领取离婚证时,离婚协议方能发生效力。因此,男女双方如果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未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不发生效力。
那么如果田女士仍然坚持离婚,而张先生不同意离婚时,双方签署的协议还是否有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由此可知,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发生效力。协议书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在我国,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只有当男女双方都自愿离婚的,方可协议离婚。但是只有一方同意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另外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此,在田女士坚持离婚,而张先生不同意的情况下,之前在双方均有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下签订的离婚协议,自然不发生效力。
综上,张先生和田女士所签订的房屋归属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不发生效力。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张羽供稿)
责任编辑:刘英杰
很多人认为只要在离婚协议上签字,那么协议便具有了法律效力,双方都应该遵守并履行各自的义务。然而,本离婚律师却要提醒大家: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即便签字,离婚协议也可能不生效,当事人仍然可以反悔。比如下面这起离婚案件:
男女双方由于夫妻感情破裂正在协商离婚的问题。双方达成了一份离婚协议,其中约定离婚后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此外,双方还就离婚财产进行了分割,男方要向女方补偿30万元。根据现行的婚姻登记制度,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做了协议离婚的预备登记。与此同时,双方还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摁了手印。然而,30天期满、当男方要求与女方共同前去办理正式离婚登记手续时,女方却拒绝。于是,男方拿着离婚协议书找到本律师,希望本律师代理其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法院按照该离婚协议中双方所达成的内容进行判决。
对于这位男士请求法院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来判决的想法,本律师认为是不可行的。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一份附生效条件的法律文书。只有当所负条件成就是,该文书才具备法律效力。在此之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那么,这个生效条件是什么呢?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条件就是双方正式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因此,离婚协议只有在双方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正式离婚登记手续后才会生效。
既然在离婚前,该协议并未生效,则双方都有反悔的机会。因此,这位男士仍然希望法院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裁判的想法是缺乏根据的,法院只会根据庭审所查明的事实,依据法律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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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离婚都是一件专业性很强,需要慎之又慎的事情,当然我们在起草离婚协议时也是如此。
现实中,很多夫妻想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可能会从网上照着各种模板自己拟定一份协议,但大家有没有想过,这样草草了事的离婚协议很可能是无效的?
有这样一个案例。
男女双方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孩子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自愿放弃探望孩子的权利。
但离婚后不久,双方还是就孩子的探视权问题发生了争执,于是女方诉至法庭,请求判令准予其定期能探视孩子。对此男方反驳,他们在离婚协议里白纸黑字约定清楚,女方自愿放弃了对孩子的探视权。
而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方作为双方婚生子的母亲,依法享有探望权。离婚协议书中“女方自愿放弃探望婚生子的权利”的约定,剥夺了其法定权利,属无效约定。最终判决女方每月有两个周末可以探视孩子,并且每年法定节假日及学校寒暑假期间,均有一半时间可以将孩子接回共同生活。
可能很多人都认为,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一旦违反协议中的约定,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其实不然,在离婚协议中,如果存在违反法律的无效约定,就可能导致离婚协议无效。
在我国,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离婚时约定离婚后一方自愿放弃探望婚生子的权利, 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约定。
离婚协议在,哪些约定是无效的?
根据我们在长沙办理的大量婚姻家事案件总结,以下这些约定都是无效的。
1、约定某一方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根据《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也就是说,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这样的约定即使在协议中做出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2、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因与他人协商而受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3、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个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
4、处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
夫妻双方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很多时候一方为了补偿对方,会约定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比如将自己父亲名下的房产约定给对方,这样的约定即使签字了一般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5、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同房产归子女所有,实际上这个房子相当于是对孩子的赠与。如果双方将房产约定给孩子,却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后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
以上是大量婚姻家事案件中出现最多问题的几个问题。
总而言之,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意见,但这样的约定必须是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一旦协议中拟写的条款可能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所以说离婚协议真不是随便在网上找个模板,随便一写就完事的。有些夫妻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在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完全不去考虑签下的协议对自己是不是真的有利、协议中有没有不当的用词、会不会真正生效的问题。
对此美家邦律师再次提醒,如果你对离婚协议中诸多约定不能拿捏准确,也不确定这么些是否规范,是否有效,欢迎联系我们,让专业的婚姻律师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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