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09:49:29来源:法律常识
80岁老人在与人争执中受伤,对方却以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对方殴打他人证据不足为由拒绝赔偿。所幸烟台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助力老人成功维权,对方一次性给付1.5万余元。
2021年8月13日,潮水镇某村村民王某与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在争夺铁锨过程中致王某受伤。王某女儿闻讯立即报警,派出所出警处理警情。后王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药费约12000元,出院后王某精神不振又到康复医院治疗。2021年12月经公安机关鉴定王某构成轻微伤,派出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因对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调解未成功。派出所建议王某到法院起诉解决赔偿事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022年1月19日,王某到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王某符合经济困难的条件,该案件在开发区法院有管辖权,中心指派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宫晓律师代理该案件。
接受指派后,宫晓律师会见王某,了解了案情,并到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及被告户籍信息。派出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必要时可协助律师进行调解工作。宫晓律师抓紧时间计算赔偿明细,形成起诉状,于1月27日到开发区法院立案。
立案后,宫晓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因琐事产生的邻里矛盾纠纷,如果能友好协商化解矛盾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遂向法官提出进行调解的建议。
5月23日,该案件在潮水法庭进行了第一次调解,被告不承认对原告进行殴打,不同意调解,调解不成。6月14日,该案件在开发区法院开庭,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殴打原告,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方以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张某殴打他人证据不足,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为由,认为自己无殴打行为,故侵权行为不成立,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宫晓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行政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事实认定及证据标准不同。行政案件中殴打他人证据不足,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等于民事诉讼中侵权事实不发生、侵权责任不成立。本案中根据派出所的笔录,可以证明在原告的院子中,原被告双方因争夺铁锨发生了肢体接触,原告受到伤害,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及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民之间因打架斗殴,一方有伤害事实且能够证明另一方参与斗殴,而另一方拒不承认,法院也难以收集到其他证据,在排除自伤和伪造伤情的情况下,可推定对方为侵害人并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中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理应赔偿医药费及相关的费用。因双方分歧较大,法院决定再次开庭。
为避免矛盾激化,宫晓律师到派出所将本案的开庭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告知派出所相关负责人,指出因公安机关的不予处罚决定书,现张某拒绝赔偿。解铃还须系铃人,希望派出所出面做一下张某的工作,打开张某的心结,尽量调解结案。
8月11日,双方当事人在潮水派出所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15584元(当场履行)并表达了歉意,原告放弃其他请求,向法院提出撤诉,本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8月17日,王某将“法律援助暖人心、优质服务解难事”的锦旗交到法律援助律师手中。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刘明东
责任编辑 李蕾
审校:赵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