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09:48:19来源:法律常识
点击右上角【关注】“杨在明征地拆迁律师”头条号,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享受一对一法律服务咨询。
■杨在明征地拆迁律师,专注为被征收人提供专业、周到的法律服务
在咨询的时候,碰到了许多企业厂房,被判定是不合法建筑而被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拆除,并且展开强制拆除工作的情况,这里不少是由于之前招商工作制度提倡下投资建起来的厂房。
将违规建筑拆掉是没有错的,然而拆违规建筑是一回事,这个过程中不可以使当事人的其他利益受到侵害。实际过程中,一些行政单位只是凭主观想法就进行判断,例如证件和手续不全,这种建筑肯定是违规的,一定要被拆掉。其实,是不是符合城乡规划,可不可以通过更正来消除造成的影响,房子是不是被拆迁人仅有的住宅,建房的时候是不是在2008年之前,这一系列都应该通过当地政府的有关部门展开审查,得到证据以后再进行判定。就征收拆迁工作来说,征收单位不考虑历史因素就直接判定,他们的目的只是想要尽快开展拆迁工作,用判定违规建筑的方法来减少征收的成本。
对企业的负责人来说,如果碰到审查违规建筑或是拆除违规建筑的时候,要是想尽可能得到更多的补偿,就必须要看清楚自身处在什么环境。要明白究竟属不属于违规建筑,有的表面上好像是不合法的,然而,本质上并不是违规建筑,这个时候一定要准确的利用上诉以及商谈的各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就算是违规建筑,也应该尽量使自己的各项利益得到保障。
事实上有很多已拆除的违规建筑进行强拆的情况,大概有下面几种,面对不同的情况,企业负责人应该用不同的方法应对。
第一、企业的建筑建造很早,那个时候还没有颁布目前的城乡规划法,没有要求必须完成当前规定的各项手续。
历史因素导致企业没有当前有关法规中要求的证件,然而却符合之前厂房建造时的有关制度要求,这类由于历史因素导致的违规建筑肯定不能算是违规建筑。要是碰到这类状况,企业负责人能够通过正式建筑的建造时间,还有建筑的来源合法性,从而尽可能多的争取到补偿。
另外一个关键的时间就是,《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开始实行的。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准则,行政单位不能够用现在的城乡规划法规去要求2008年之前建造好的建筑,对他们进行处罚。
第二,企业由于招商投资到当地建造厂房建造的时候,当地政府提供了一定的优制度,免除了部分审批,目前企业无法给出有关审批材料证明案件中的建筑是合法的。
招商投资的企业很明显比较特别,与一般的没有得到审批就建造的建筑有根本差别。第一,招商投资就表示政府对土地以及建筑合法性的肯定。第二,政府在招商投资过程中是主动的,一方应该要尽力帮助企业做好厂房建造所需要的一切手续工作,不能够让长时间无法办理好手续。第三,企业长时间经营过程中都未出现过问题,从来没有政府单位到企业里进行违规判定,所以之后补偿的时候证据不齐全,就不可以看作是不提供企业补偿的,根据这不符合国家对大众利益的保障。
招商投资的企业,由于之前的一系列优惠制度,使得企业的某些手续不齐全,表现出目前的违规。针对这类状况,企业应该提前做好准备,在拆迁与拆违还没有发生的时候就保留好政府与相关单位提供的书面证明,证实建筑是合法的,而且在利用这一点与征收单位进行商谈。如果企业自己做好了各项工作,那就算最后出现问题,也能够尽力获得较多补偿。
第三,企业由于自己的需求,在审批证件允许的区域之外将建筑进行扩展,这个行为其实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然而之后他们接受了有关单位的惩处,上交了一定的罚金,做好了各项修正工作。
如果他们已经做好了各项修正工作,那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就可以根据法规获得公平公正的补偿。这里需要注意针对正在修正的违规建筑企业,应该主动配合证件补办的工作,以免“数罪并罚”。
第四,企业违规程度比较重,与整体的规划工作相违背,也不具有历史、制度或是有关法规原因可以免除惩罚,仅仅就是违规建筑。
这里确实是违规建筑的,要是碰到审查或是拆迁通常无法得到补偿或是很少的补偿,因为就法律来说,已经无法通过合理途径修正,因此律师也没有办法帮助各位获得更多补偿。这个时候各位企业负责人应该注意建造厂房,之前必须要明白合法的重要性,以免最后承受多余的损失。
因此,针对这类状况,企业最好是在建筑拆除的时候,避免其他的财产受到损失,例如建筑中的各种设备,避免自身的合法利益由于拆除违规建筑而被侵害,尽可能减少损失。要是拆迁单位一意孤行导致损失较重,企业就能够提出赔偿要求。
内容来源于网络综合,仅供学习交流,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