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10:28:02来源:法律常识
土地征收,要注意了解相关的信息,比如是不是真的搞公共项目建设?是不是跟征地用途和实际上要建设的项目一致?另外,要核实面积和被占地的范围。那么,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存在少批多占的情况,所以说,大家一定要留意这一点,如果超出了被征地的范围,那么就属于违法的占地。
《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有两种情形是除外的,一种是新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二是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除了这两种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的须依法使用国有土地。
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只保留了基本农田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其他规定的土地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的,征收农用地一般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省级以上部门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的,不用另行办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44条,45条的规定,可以知道除法律规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的需要使用土地的,都要依法使用国有土地。其中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转用审批手续。同时,第45条的规定,只有国家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主管部门有权批准相应情形的土地征收。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符合两个条件,一个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二是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的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要求,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增耕地面积,只能折抵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土地管理法》也明确的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可以对基本农田征收,也可以对其他耕地35公顷以上进行征收,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也是国家有关部门征收。相对应的,省级主管部门的征地权限,基本农田省级主管部门没有任何权利征收基本农田,然后耕地不超过35公顷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征收,还有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征收。
征地权限只有省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征收。具体征收的权限是基本农田由国家有关部门征收,其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由省主管部门征收,其他的土地,70公顷以下由省主管部门征收。除了这两个全部由国家相关部门直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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