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10:49:27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
张某系****海绵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中担任总经理职务。2015年8月8日,出于生产规模扩大需要,张某与土地出租人李**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李**位于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地的集体土地,面积为23亩,租赁费用按每年每亩3200元计算,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15年8月8日起至2035年8月8日止。
合同签订后,张某对承租土地进行平整,建成了一万多平方米的厂房,并购置压板机等机器设备,办理经营许可手续,开始投入生产、经营。2017年,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为建设#####项目,对张某厂房组织实施征收。但是,在征收过程中,张某只看到了一份搬迁通告,并未看到征地法定的文件,且张某认为补偿标准也不合理,所以,一直未签署补偿协议。
2018年2月23日,区政府组织百余人来到张某厂房,在对张某及家属进行限制后,使用挖掘机对张某厂房实施拆除,张某的厂房在短短几个小时内就成了一片废墟,厂房内的生产设备等财产悉数被毁。看到此种惨状,张某委托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一纸诉状将武鸣区人民政府告到法庭。
庭审情况:
诉讼中,作为被告的武鸣区政府辩称****海绵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厂房的所有权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还辩称是原告告错了人。
代理律师认为,****海绵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系张某投资设立的自然人独资企业。虽然涉案厂房是张某所建,但是是****海绵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使用,已经转化为公司资产,被告违法强拆厂房,侵害公司合法权益,所以,****海绵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在原告厂房所在地组织实施征收,但双方并未达成协议,在此情况下,原告厂房被强拆,被告是受益主体,应认定被告是组织实施者。被告辩称不是其实施,但是在本案中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其他部门实施,所以,应由被告承担责任。
法院观点:
鉴于被告武鸣区人民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本院依法认定该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对原告****海绵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下来后,也为****海绵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国家赔偿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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