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12:37:39来源:法律常识
通过近来的新闻报道,我们看到,家暴案件屡见不鲜,而其中大多数的受害者都是性格温顺的女性,她们为了保全子女和家庭,忍气吞声,却不想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令对方觉得自己可以肆意蹂躏弱小,为所欲为。
近日,京声律所就承办了这样一起案件,我们的委托人是一位贤妻良母,对家庭和孩子都很有责任心,但因为实在受不了丈夫长期的言语暴力和殴打,现在想委托我们帮忙办理离婚。
本来这仅仅是一桩简单的离婚案,遭受家暴的一方,如果能够提供被家暴的证据,法院会迅速办理离婚,并且受害者也能依法申请赔偿。但本案中的一个难点是,我们的委托人无法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下面我们就来回顾一下基本案情,以及京声律所的办案过程。
【案情回顾】
原告于女士和被告万某,于2017年9月通过相亲认识,2018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万小某。万小某出生后,于女士辞掉工作,全职在家带孩子。而万某因为从事销售工作,经常在外头喝酒应酬,每天回家已是深夜。一开始二人生活还算和谐,可渐渐地,万某因为工作不顺,在外头受了客户的气,回家后就开始乱发脾气,经常拿于女士撒气,一开始只是停留在语言上的攻击,于女士为了孩子不受影响,也没有反击,就默默忍受了。可万某看于女士性格软弱,好欺负,就开始变本加厉,逐渐由言语攻击上升到殴打,有一次事态严重,于女士不得不报警,才阻止了万某的恶行。
这次报警后,万某以殴打于女士的罪名,被行政拘留了九日。可是回家后,万某不但没有悔过,反而对于女士心生怨恨,经常从各方面找茬,对于女士实行精神虐待。于女士提出过离婚的请求,但万某吓唬她,说离婚可以,但女儿休想带走。还以于女士没有工作为由,说于女士肯定挣不到抚养权。
于女士觉得女儿还小,不能没有父亲,于是就选择了继续忍耐。刚从拘留所放出来那段时间,万某没敢再施暴,可又过了一段时间,万某开始“旧病复发”,一次酒醉后,又是对着于女士一顿拳打脚踢。
这次于女士实在忍无可忍,下定决心要离婚。第二天于女士抱着孩子回了娘家,不久后托熟人介绍,找到京声律所的袁润律师,说明了自己的情况,希望袁律师帮她打这场离婚官司。
【律师办案】
在接受于女士的委托后,袁律师详细了解了案情经过。经过一番分析,袁律师认为,本案的最大难点在于离婚财产分割上,因为于女士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夫妻共同房产的存在。购房合同在万某处,合同上的署名也是万某,购房款还是通过万某父亲的银行卡转给开发商的,还贷也是以万某名义在银行办理的。再加上于女士没有工作,万某完全可以咬定,房子是自己婚前财产,并且以此为由,要求不能对房产进行离婚分割。
了解这些情况后,袁律师又以律师名义在房管局查询得知该房屋的开发商还没有将此处房产在房管局备案,更有甚者是当事人去开发商处查询购房信息时得知本案房屋已被万某通过中介卖掉了。
在这种情况下,要怎么证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呢?经多方打听后,袁律师终于找到了本案房屋的买主,但买房人不愿提供房屋买卖合同,迫于无奈,袁律师又想到另一个办法,就是让于女士再次找买方沟通,拿不到直接的购房证据也没关系,这次他们的目的是录音取证。
【法庭审判】
不久后,本案开庭审理。在庭审中,京声律所按于女士意愿提出三个诉讼请求:一、要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并且要求男方要对其家庭暴力行为对男方进行损害赔偿3万元;二、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年支付孩子抚养费2800元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止;三、平均分割夫妻共有房产,要求男方向女方一次性支付房屋补偿款18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针对第一条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等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无过错方不论是原告或是被告,均可在提出离婚诉讼或应诉时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综合被告向本院提交的报警记录、医疗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书写的材料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对原告存在殴打的行为并致原告受伤,虽然原告称打被告系事出有因或属误伤,但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供足够的证据,且原告曾因殴打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故本院认定原告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并对被告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考虑家庭暴力的时间、次数、造成后果等因素,确定原告赔偿被告3万元,并且同意原告的离婚诉请。
针对第二条诉请,法院认为,本案中孩子刚满两周岁,依据《婚姻法》规定的“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孩子应该由女方抚养。对抚养费的给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固定工作的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法官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居住地的生活水平、支付方的经济能力综合考量后,认为原告方提出的每月2800元抚养费,系合理要求,同意诉请。
针对第三条诉请,庭审中男方同意离婚但坚持主张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不承认共同购房的事实,但当我方拿出于女士实现从买方处取得的录音证据,男方当时无话可说。最终,法院也认可了证据的合法性,判令男方一次性向女方支付卖房款180万元。
最终,在京声律所的帮助下,于女士成功办理了离婚,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同时还拿到了自己应得的房产以及精神赔偿金。
通过本案的办理,我们希望呼吁各位正在默默忍受家庭暴力,不敢为自己争取自由和合法权益的女性,家庭暴力不可容忍,千万不要慑于对方的淫威,一时软弱,让自己委曲求全。面对家暴,真正为自己好,为孩子好的解决方法是,通过合法途径申请离婚,争取抚养权和赔偿金,带孩子远离那个恐怖的家庭氛围,您和孩子才能获得真正的安宁和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