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12:43:21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新京报
深圳鹦鹉案二审判决突破了常规。与其让类似案件都靠“非常规式审判”,不如让裁判依据做出合理改进。
据报道,针对深圳鹦鹉案律师斯伟江等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的建议书》,全国人大法工委日前回复称,最高法复函表示,已启动新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罪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拟明确规定对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的要体现从宽立场。
“念念不忘,必有回响”,深圳鹦鹉案案发后,司法界就“家养和野生鹦鹉是否应区别对待”问题引发讨论,有些学者、律师将矛头对准了现有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司法解释,冀望借此个案推动司法“打补丁”。而最高法拟明确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则从宽”,无疑是积极的回响。
司法解释“闻过则改”,契合良法期许。就深圳鹦鹉案来说,男子王鹏将珍稀品种鹦鹉贩卖,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五年。问题是,被卖鹦鹉是其自养的。
从常理上讲,驯养动物与真正的野生动物,在保护价值上有重大区别。从司法层面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涉及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只针对野生动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重点保护或濒危野生动物跟“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同等对待,属于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
也正因不合情不合理,当地司法部门才在涉案鹦鹉数量构成“情节严重”、应判处5至10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一审卡着最低点对王鹏判刑5年,二审又在一片质疑声下,突破规定把刑期下调为2年。
像该案二审这样在规定之下量刑,属于突破常规,也提示着司法裁判秉持问题导向改进的必要性。“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而被信仰的法条也该是公正的,若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裁判依据本身都不公正,司法机关很难在现有司法框架下做出足够合理的裁判结果。
正因如此,针对有些不尽合理的判决,与以往通过联名书等方式希望法院等改判的方式不同,近年来,很多人把目光转向裁判依据的滞后性,并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等方式推动法律进步。
比如,早前律师苗永军代理案件时发现,2013年4月最高检印发的“附条件逮捕”制度与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申请审查建议书》,致使最高检下发通知停止执行该文件;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与人大代表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是“一级法律错误”,最终通过持续努力推动了其修改……
由于我国奉行严格的立法中心主义,司法机关只能严格照规定进行裁判,而不能像判例法系国家那样,在规定不合理时依照判例对其修正或不予适用。所以跟个别司法人员枉法裁判造成的个案不公比,规定与制度性问题危害更大,也是更应防止和避免的。
虑及这些,全国人大、最高法等能对司法界和社会因典型个案而起的“修改不合理规定”诉求积极回应,也是维护规定和制度性公正之举。这类回应也宜成为“实现充分法治正义”目标导向下的制度自觉与常规做法,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对接民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期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