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14:30:53来源:法律常识
文 | 王淼 中银律师事务所
保险经纪人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已经有很长的历史,现在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行业,但是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保险经纪人作为一个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相较于一般的公司需要符合更严格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接下来本文将对保险经纪人的尽职调查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简单梳理。
一、保险经纪人概述
1、保险经纪人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人及其分支机构。”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人及其分支机构。
2、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之服务和代表的利益、佣金或收入来源以及承担的责任均不同,因此在审查保险经纪人的业务合同时应当着重审查投保人与保险经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从服务和代表的利益方面来看,保险代理人是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与保险客户的接触中是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而保险经纪人是与有保险需求的客户签订经纪服务协议,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提供选择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等专业服务,在保险活动中通常代表的是保险客户一方的利益。
(2)从佣金和收入来源方面看,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收入来源于保险公司,而保险经纪人的佣金收入通常来源于投保人(部分情况下也可能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
(3)从承担责任方面来看,保险代理公司只对保险代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负责;而保险经纪人在代理投保人投保时应尽勤勉义务,包括为投保人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并向投保人告知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等重要条款。若保险经纪人未尽勤勉义务导致投保人无法获得保险理赔,应由保险经纪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对保险经纪人的尽职调查阶段需要特别注意的法律问题
1、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资质是否已取得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保险经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在对保险经纪人尽职调查时应当注意以下五个方面:
(1)公司在开展保险经纪业务时是否已经取得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若其尚未取得业务许可证,公司因非法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存在被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风险。
(2)公司是否存在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险经纪业务许可或者其他行政许可的行为。若其存在此行为的,存在被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且公司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的风险。
(3)保险经纪人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行为。若其存在此行为,存在被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的风险。
(4)保险经纪人是否在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范围内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5)保险经纪人是否因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等机构的处罚。
2、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是否已按照规定的最低限额完成实缴出资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保险经纪人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对于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在对保险经纪人尽职调查前,律师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启信宝、企查查等网站上预先查询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保险经纪人注册资本的规定。在正式对保险经纪人尽职调查时,律师可以查询企业的工商底档及公司的托管账户,确认公司已经实缴注册资本完毕且已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完成托管,若未实缴完毕,建议尽快与公司沟通在注册资本的实缴期限届满前完成注册资本的实缴。
3、保险经纪人是否已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
律师在对保险经纪人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尽职调查时应当注意审查两点:
(1)已领取许可证的保险经纪公司,是否已缴存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
保险经纪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得低于保险经纪人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保险经纪公司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险经纪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按比例增加保证金数额。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足额缴存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或者以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2)保险经纪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后是否完成登记报送手续。
保险经纪公司是否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履行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并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的手续。
(3)保险经纪公司是否动用了保证金及是否完成书面报告义务。
若已动用保险金,公司是否存在注册资本减少、许可证被注销、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保险经纪人的从业人员是否完成执业登记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对于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的审查时应当注意从业人员是否已经取得保险从业人员从业许可证、保险从业人员是否已进行执业登记、保险从业人员是否仅通过保险经纪人进行执业登记。
5、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1)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的规定,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的是保险经纪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
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学历要求可以不受第一款第(一)项的限制。保险经纪人任用的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前两款规定的条件。
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律师在对保险经纪人尽职调查时应当注意审查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积极条件、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网站是否有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记录等,确定高级管理人员截止至尽调阶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及资格。
(2)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的要求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2家以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二)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可以兼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务,但是应当具有必要的时间履行职务;
(三)非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6、保险经纪人客户资金专用账户及佣金账户是否独立
根据《保险监管人的规定》,保险经纪人作为中介机构,在保险经纪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应当开立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及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账户之间的资金应当严格隔离。其中,投保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以及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代领的退保金、保险金等款项只能存放于客户资金专用账户。
本文参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