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有用还是审判长有用,律师被法官赶出了法庭

时间:2022-11-27 15:17:47来源:法律常识

涉事审判长将律师赶出法庭的做法是否妥当,需要在充分认识法官驾驭庭审权和被告人辩护权及辩护人执业权的基础上作出评判。

审判长将律师“赶出”法庭,究竟妥不妥|新京报快评

图片来自直播截图。

文 | 张晋

6月16日,海口市中级法院一起涉黑案庭审现场,审判长疑似爆粗口并驱赶两位辩护律师事件引发关注。

据红星新闻报道,“被驱赶”的律师李长青称其对法庭的质证方式有疑问而提出异议,并要求依据规定对关键证据单独举证,申请审判长回避。这遭到涉事审判长拒绝,他还以涉事律师干扰法庭为由,让法警将其带离法庭,中间还疑似爆粗口。该画面也被直播了出来。

6月17日下午,海口中院工作人员称已经关注到这个事情,需要研究,并向相关领导汇报。

此事在法律圈内引发热议。这也引出了一个问题:法官该如何面对“提出异议”的律师?

法官与律师冲突,多是干预权跟辩护权的PK

该审判长将辩护人“赶出”法庭事件被直播且被涉事律师曝光后,引发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关注。

回到此次纷争本身,涉事律师认为涉事审判长的质证方式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申请审判长回避,针对双方的具体分歧,显然还需要司法部门深入调查、探讨,放到法律框架内进一步审视。

实际上,现实中法官与辩护律师发生冲突,甚至将律师赶出法庭的事件并不鲜见。涉事审判长将律师赶出法庭做法是否妥当,需要在充分认识法官驾驭庭审权、被告人辩护权及辩护人执业权的基础上作出评判。

关于法官对庭审的驾驭权,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其属于各国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所一致认可的权力。主要指法官有权对庭审活动予以指挥、引导、干预、裁断。

可以说,现实中导致法官与辩护律师发生冲突的事件,无不是干预权与辩护权的冲突与博弈。

干预权指法官有权鼓励、许可诉讼参与人实施某些庭审活动,限制、禁止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实施某些行为。干预的具体方式包括提示、打断、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以及追究法律责任等。

谁也不能否认的是,凡是参加庭审的诉讼参与人,必须服从法庭的指挥,即“服从为先、意见保留”。

通俗来说,就是诉讼参与人应服从法官的指令与安排,即便认为法官的言行存在违规违法之处,也应在庭审后再投诉、举报,而非当庭与法官“辩论”“顶嘴”。

这样的道理既朴素又易懂。如足球比赛中,参赛方应无条件服从裁判指挥,而非当场责难裁判,否则,极有可能收到红牌。

同样,如果庭审时每个人都无视法官而为所欲为,想怎么说就怎么说,争着说,抢着说,甚至夹杂骂声、哭声,严肃的法庭也就成了笑话,任何人的权利都将得不到保障。

法官不得随意剥夺或武断限制辩护人的权利

事实上,根据《法庭规则》等规定,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律师认为法官侵犯其诉讼权利的,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不得以维权为由干扰庭审正常进行。

如果法官无权“打断”辩护人的不当发言,无权安排庭审进程;如果辩护人可以坚持以自认为完美的方式质证,动辄以法官存在违规行为申请回避,可以随时“打断”法官发言的话,整个庭审也就变成了杂乱无章,一地鸡毛的菜市场。

但作为法官,必须坚持居中裁判原则,必须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权,不得随意剥夺或武断限制。

即便对于被告人或辩护人的“挑衅”等违规言行,也应依法文明处置,不宜随意训斥,更不该“爆粗口”。在该事件中,涉事审判长口出脏话被直播,这就很难逃脱“有违司法礼仪”的诟病,也很容易牵连到司法公信力。

在法庭上,即便要处理什么情况,也该是依法而为,用法治语言交锋,而不是爆粗口——哪怕很多案件案情复杂,很多当事人和律师“难缠”。

说到底,不偏不倚地居中裁判,认真听取各方意见,是合格法官所必不可少的司法礼仪和基本素养。这也是保障各方诉讼参与人权利,维护法庭权威和公信的关键所在。

针对此次庭审的纠纷,还需要当地进一步调查,用公正权威的结果回应舆论关注。但是,这次直播在公众面前的纷争,也给司法机关提了个醒。作为对庭审活动具有驾驭权的法官,理当合理分配诉讼各方的权利,合理安排庭审进度,进而让庭审活动既严肃又精彩,不至于将原本是辩护人与公诉人的“辩护对抗”,转化为辩护人和法官的冲突。

□张晋(法官)

编辑:陈静 校对:吴兴发

审判长将律师“赶出”法庭,究竟妥不妥|新京报快评


审判长将律师“赶出”法庭,究竟妥不妥|新京报快评

▲图片来自直播截图

文 | 张晋


6月16日,海口市中级法院一起涉黑案庭审现场,审判长疑似爆粗口并驱赶两位辩护律师事件引发关注。

据红星新闻报道,“被驱赶”的律师李长青称其对法庭的质证方式有疑问而提出异议,并要求依据规定对关键证据单独举证,申请审判长回避。这遭到涉事审判长拒绝,他还以涉事律师干扰法庭为由,让法警将其带离法庭,中间还疑似爆粗口。该画面也被直播了出来。

6月17日下午,海口中院工作人员称已经关注到这个事情,需要研究,并向相关领导汇报。

此事在法律圈内引发热议。这也引出了一个问题:法官该如何面对“提出异议”的律师?

法官与律师冲突,多是干预权跟辩护权的PK

该审判长将辩护人“赶出”法庭事件被直播且被涉事律师曝光后,引发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关注。

回到此次纷争本身,涉事律师认为涉事审判长的质证方式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申请审判长回避,针对双方的具体分歧,显然还需要司法部门深入调查、探讨,放到法律框架内进一步审视。

实际上,现实中法官与辩护律师发生冲突,甚至将律师赶出法庭的事件并不鲜见。涉事审判长将律师赶出法庭做法是否妥当,需要在充分认识法官驾驭庭审权、被告人辩护权及辩护人执业权的基础上作出评判。

关于法官对庭审的驾驭权,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其属于各国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所一致认可的权力。主要指法官有权对庭审活动予以指挥、引导、干预、裁断。

可以说,现实中导致法官与辩护律师发生冲突的事件,无不是干预权与辩护权的冲突与博弈。

干预权指法官有权鼓励、许可诉讼参与人实施某些庭审活动,限制、禁止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实施某些行为。干预的具体方式包括提示、打断、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以及追究法律责任等。

谁也不能否认的是,凡是参加庭审的诉讼参与人,必须服从法庭的指挥,即“服从为先、意见保留”。

通俗来说,就是诉讼参与人应服从法官的指令与安排,即便认为法官的言行存在违规违法之处,也应在庭审后再投诉、举报,而非当庭与法官“辩论”“顶嘴”。

这样的道理既朴素又易懂。如足球比赛中,参赛方应无条件服从裁判指挥,而非当场责难裁判,否则,极有可能收到红牌。

同样,如果庭审时每个人都无视法官而为所欲为,想怎么说就怎么说,争着说,抢着说,甚至夹杂骂声、哭声,严肃的法庭也就成了笑话,任何人的权利都将得不到保障。

法官不得随意剥夺或武断限制辩护人的权利

事实上,根据《法庭规则》等规定,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律师认为法官侵犯其诉讼权利的,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不得以维权为由干扰庭审正常进行。

如果法官无权“打断”辩护人的不当发言,无权安排庭审进程;如果辩护人可以坚持以自认为完美的方式质证,动辄以法官存在违规行为申请回避,可以随时“打断”法官发言的话,整个庭审也就变成了杂乱无章,一地鸡毛的菜市场。

但作为法官,必须坚持居中裁判原则,必须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权,不得随意剥夺或武断限制。

即便对于被告人或辩护人的“挑衅”等违规言行,也应依法文明处置,不宜随意训斥,更不该“爆粗口”。在该事件中,涉事审判长口出脏话被直播,这就很难逃脱“有违司法礼仪”的诟病,也很容易牵连到司法公信力。

在法庭上,即便要处理什么情况,也该是依法而为,用法治语言交锋,而不是爆粗口——哪怕很多案件案情复杂,很多当事人和律师“难缠”。

说到底,不偏不倚地居中裁判,认真听取各方意见,是合格法官所必不可少的司法礼仪和基本素养。这也是保障各方诉讼参与人权利,维护法庭权威和公信的关键所在。

针对此次庭审的纠纷,还需要当地进一步调查,用公正权威的结果回应舆论关注。但是,这次直播在公众面前的纷争,也给司法机关提了个醒。作为对庭审活动具有驾驭权的法官,理当合理分配诉讼各方的权利,合理安排庭审进度,进而让庭审活动既严肃又精彩,不至于将原本是辩护人与公诉人的“辩护对抗”,转化为辩护人和法官的冲突。

张晋(法官)


编辑:陈静 校对: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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