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16:36:43来源:法律常识
极目新闻记者余皓
李爹爹在好友王某最困难的时候,借给他总计140万元帮其渡过经营难关。然而,等到李爹爹要王某还钱时,王某却拒接电话还“人间蒸发”。无奈之下,李爹爹向本报公益律师求助,最终讨回公道。11月1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武汉中院二审判决王某需向李爹爹还款140万元本金和利息。
李爹爹是鄂州人,退休前是武汉一家国营企业的工程师。他和王某既是老同事又是街坊,两人关系非常好。2008年,王某以做生意急缺资金为由向李爹爹借钱。仗义的李爹爹二话不说,当即支持。2008年至2014年期间,王某向李爹爹借款合计140万元。基于朋友情谊,李爹爹在此期间仅收取了低息。
借条到期后,王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李爹爹碍于情面,每次借条到期后,仅是让王某重新出具了新的借条。2020年10月,李爹爹再次打电话向王某催款,王某既不接电话也不回短信,无法联系了。李爹爹心急如焚。2020年11月,李爹爹向本报楚天公益律师团成员、武汉市民之家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人朱宏伟律师求助。“这笔140万元,既有我多年的积蓄,也有找亲朋好友借的钱,当初因信任王某,出于帮他渡过难关的考虑,才借钱给他,谁料他却不还钱还避而不见……”老人伤心欲绝。朱律师一边安抚老人,一边帮助老人树立维权信心。
此后,公益律师朱宏伟联合另一名公益律师李明照,将王某夫妻告上了法庭。法庭上,被告王某夫妻辩称,曾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安排》,《还款安排》上明确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的时间是2022年9月之前,每月还款不少于2万元。现借款期限未到,原告不应主张还款,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朱律师在法庭上强调,《还款安排》是被告单方意思表示,原告未在上面签字确认,且被告并未按照该《还款安排》上写明的时间分期付款,表明其未履行还款义务。
2021年1月,江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遂判决王某向李爹爹偿还借款140万元本息。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王某三个月分三次向李爹爹偿还了几万元,请求法院认定其是按照《还款安排》的约定即每月还款不少于2万元来还款的。
近日,武汉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民间借贷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当适用法律事实发生之时有效的《合同法》,依据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王某没有按照还款安排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预期违约,因此,其上诉没有事实依据。最终,武汉中院认定借款本金是140万元,对于王某在一审判决后已经偿还的几万元款项视为偿还的利息,不足以冲抵本金。
11月1日,公益律师朱宏伟指出,民间借贷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但是,由于借贷双方手续不完备,缺乏相应的证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认定比较困难。当出现起诉人只有借条而无转账凭证,或仅有转账凭证而无借据时如何处理呢?
朱律师建议:第一、在借款之初,如果不适宜银行转账的,应在借据中说明情况。
第二、出借人应当向法院提供款项的来源,支付方式,有无证人等情况,并且说明借款人的用途等。
第三、要及时催款,让借款人支付利息,并保存利息收据、催款通知,或者让借款人在借据中加以注明还款期限。
第四、要注意搜集证人证言,借款人的电话录音以及可以证明借款事实的一切证据。
最后,建议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借条的出具应慎重,对双方的约定事项尽可能在借条中反应,以利于展现借款时的真实情况。
贫弱市民可拨打武汉市民之家法律援助工作站公益法律咨询热线:座机(027)65770835、手机13908642470,或前往武汉市民之家北二门一楼1030室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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