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19:20:26来源:法律常识
自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将醉酒驾车行为纳入刑法进行规制至今,“醉驾入罪”实施已经十年有余。从实施开始到现在,学界和实务界对该罪议论不断,而且两会期间一直有人大代表就提高入罪门槛或者取消该罪名提交议案。2022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建议,尽快修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这也是他连续第二年为“取消醉驾入刑”奔走呼告。不可否认的是,“醉驾入罪”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确实取得阶段性成效:预防在先,极大震慑了酒后驾车行为人;教育为主,“喝酒不开车”深入人心;成果显著,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据统计,目前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在机动车、驾驶人数量保持年均1800万辆、2600万人的高速增长情况下,十年来全国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减少了两万余起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
虽然酒驾和醉驾行为已经呈现出下降趋势,但是仍有一部分人出于各种原因(侥幸心理、观念淡薄、酒后自信、代驾未到等)醉酒驾车,触犯刑法,落得锒铛入狱,甚至酿成车祸,害人害己。下面,笔者从司法现状、出罪路径、法律适用等方面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中以“危险驾驶罪”为案由,以“刑事案件”为案件类型,以“判决书”为文书类型,以“刑事一审”为审判程序,进行检索,选取裁判日期 2020 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16日,得到裁判文书共计387278份(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共318014份),其中上海市共计6759份(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共6653份);而将裁判日期选取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16日。得到裁判文书505609份(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共448047份)。其中上海市8070份(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共7817份)。
当前,对醉酒驾车行为打击仍然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打击力度较大。但是,后期司法处理也在不断释放善意信号,缓刑适用和不起诉适用比例不断提高,以此变相提高了入罪门槛。据公安部统计,2021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95亿辆,其中汽车3.02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达4.81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4.44亿人。2021年全国新注册登记机动车3674万辆,新领证驾驶人2750万人。庞大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的驾驶员人群,如果没有高效合理管控措施,可能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形成巨大威胁。由此可见,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社会治理之刑事手段保留很有必要,但打击面可以适当收窄,以提高刑事制裁精准性。
(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构成要件
现行有效的《刑法》(2020修正),在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表述为: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1危险驾驶罪之“道路”
危险驾驶罪的保护法益是道路交通的公共安全,是公共危险犯。因此,认定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应考虑驾驶行为发生路段是否具有“公共性”,只要具有“公共性”,就应当认定为“道路”。
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但按照通常的社会观念,即便仅能供一辆机动车通行,在行为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通过时,该场所也应该被认定为本罪中的道路。例如,农村村庄内的道路、景区道路、大型厂矿区内或施工工地的道路等。
1.2危险驾驶罪之“醉酒”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上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前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1.3危险驾驶罪之“驾驶”
醉酒并不会对道路交通的公共安全的法意造成实际侵害,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实行行为在于驾驶的行为,而非醉酒的状态。若驾驶员醉酒后仅仅是待在车里(例如:醉酒后在车里休息、等待代驾等……),尚未实行驾驶的行为,并不会对道路交通的公共安全带来危险,此时并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该罪的着手行为应指驾驶员在醉酒的状态下驱车使机动车进入行驶状态。
1.4危险驾驶罪之“机动车”
这里的“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包括:汽车、挂车、汽车列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
2、主观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是危险驾驶有认识,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对公共安全产生危险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应当认为,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应属于故意犯罪,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量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
3、抽象的公共危险
从现行刑法字面意思表述来看,法条中并未规定“情节恶劣”、“危及公共安全”这类限定条件,因此部分学者认为学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即行为人一旦在道路上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不论情节,也不需要发生任何具体结果。
但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对于危险的认定,是“在司法上”以行为本身的一般情况为根据或者说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可能性。
虽然,存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要求司法机关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除了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加以认定外,还必须考虑包括犯罪情节在内的所有要素,只有对相关法益所造成的侵害或者威胁符合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才能作为犯罪处理。实践中,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情形,应当依照《刑法》三十七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规定,对于醉驾案件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挪动车位型”、“救治病人型”、“睡觉休息型”、“隔时醉驾型”、“尚未驶出型”、“被醉驾追尾型”,具体结合酒精含量、财产损失、是否阻碍检查、是否积极认罪、是否有立功情形、是否认罪认罚等情形进行综合判断,对驾驶人员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
(一)刑法的一般规定:
据《刑法》(2020修正)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和四十二条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二)缓刑: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笔者在对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时,以“危险驾驶罪”为案由,以“刑事案件”为案件类型,以“判决书”为文书类型,以“刑事一审”为审判程序,选取裁判日期 2020 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16日,以“缓刑”和“醉驾”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得到裁判文书188542份(其中上海4336份),分别占比为59.28%和64.15%。从司法实践中看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率相对较高,但也存在比较多限制条件。
1、缓刑的限制:
并非所有的醉酒型危险型驾驶罪都可以适用缓刑,关于醉驾案件的缓刑适用问题,原则上对八种严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上海地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下述标准处理:
1.1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对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造成交通事故,同时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1.2从严适用缓刑:
造成交通事故致人轻微伤以上的;
具有两项以下情节及以上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1.3可酌情适用缓刑:
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三)相对不起诉:
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和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处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为样本,笔者查阅近一年来对危险驾驶罪不起诉的公开文书,随机抽取100份文书进行总结:
相对不起诉:被不起诉人的血液乙醇浓度在0.85毫克/毫升-1.78毫克/毫升之间,检察机关对涉嫌醉酒驾驶的被起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等规定,结合被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犯罪情节轻微等情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司法实务中,近些年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人不起诉适用率不断提高,可以不起诉上限也从原来120毫克/毫升左右提高到160毫克/毫升左右,极大释放司法善意。
(四)正当化事由出罪
所谓正当化事由,主要是指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正当化事由具有出罪功能。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是正当防卫行为。例如,行为人醉酒后遭受到人身自由的限制,找到机会驱车逃跑等行为,此时便不宜追究行为人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相较于正当防卫可能更为常见,是指在为了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而不得已牺牲较小利益的情形。通说认为,紧急避险阻却违法性的根据在于法益衡量说,即在价值较高的法益陷入紧急的危险状态时,为了保全法益,在紧急情形下牺牲其他较小法益以保全价值较高的法益。危险驾驶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安全,行为人制造的是一种抽象危险,当具体的危险来临时,抽象危险发生的成本要低于具体危险的实现。
然而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殊为不易。笔者选取裁判日期 2020 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16日,以“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醉驾”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得到裁判文书共计35份。但是,作为辩护人应该对出罪事由给予充分关注,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利益。
四、醉酒型危险驾驶刑事诉讼流程
(一)醉酒型危险驾驶酒驾诉讼流程
在一线执法人员例行检查或者110接处警过程中,发现相关人员具有酒驾嫌疑,利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初步测量违法嫌疑人呼气酒精浓度。如果发现呼气中含有酒精,就可以将违法嫌疑人带回办案单位,就交通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同时,申请开具《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带当事人前往医院抽血送检,固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数值。血液检验报告出来还是比较快的,一般半天就可以出来。换句话说,24小时以内是可以出来结果,一旦鉴定结论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就可以进入刑事立案流程。随后,承办民警针对特定问题再做一次或者两次讯问笔录,就可以提交刑事拘留申请,批准后执行拘留,制作一份宣布刑拘笔录,送到属地看守所。上海地区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在3天或7天以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除非出现比较严重情节,后期不适宜适用缓刑情况。
由于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衔接时间幅度弹性较大。但是,醉酒型危险驾驶属于案情比较简单,事实比较清楚和定罪逻辑相对清晰,大部分公安机关都会及时结案,将案件已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会及时审查案卷材料,根据案件情况拟定处理意见,辩护人应该及时阅卷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如果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比较多,可以在认罪认罚基础上相对不起诉。如果存在严重情节或者需要起诉,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法院。在审判阶段,承办法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情节,结合公诉人意见和律师意见,作出最终判决。
(二)酒驾查处行刑衔接
实践中,行政处理流程和刑事处理流程基本上是同步进行的,行政处理流程比刑事程序简单一些,固定在案证据,制作笔录,作出处罚决定书,让当事人签字即可。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两者目的和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既不能“以罚代刑”,也不能“以刑代罚”。
同一行为在行政法范畴内的处罚与在刑法范畴内作为情节考虑对量刑的最终影响并不等同,这样综合评价更为科学,既体现了行为的双重性质,又避免了处罚实质上再次不利影响。首先,要体现“一事不二罚”的法律原则,应对已科处的行政处罚在刑事处罚中予以折抵。其次,一旦发现危险驾驶行为涉嫌犯罪,就转入了刑事程序,危险驾驶罪案件中关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并罚的问题并不突出,行政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吊销驾驶证,与后面的刑事处罚属于不同性质,可以同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