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19:48:25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乔某是某外贸公司的一名员工,其为外贸公司联系客户帮助公司进行对接,具体工作内容为联系客户商讨收发货事宜、讨论合同具体内容以及经手货款后上交公司账户。由于在工作过程中,乔某能够经手到客户所打来的货款,于是乔某心生邪念,计划通过此获利。于是自2019年4月起,乔某联系客户收取后不再及时转入公司的账户,而是截留部分货款,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后公司要求乔某返还其代收的货款,但乔某却拒绝归还,于是该外贸公司将乔某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向法院举证证明了乔某所获取的货款是公司应收,故乔某取得款项的行为并无法律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经法院审理,判决乔某向外贸公司返还其代收款项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本案中,乔某在外贸公司工作,其工作内容中包括帮助公司代收客户款项,然而乔某在收到款项之后,未将款项转移至公司账户,故乔某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外贸公司遂以不当得利纠纷将乔某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乔某作为外贸公司的职员,其在收取货款之后应当及时转入公司账户,故其收受货款并截留的行为属于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得利人取得收益应当存在法律依据,否则没有法律依据而不当得利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要求返还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