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21:47:21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回放】
侯兰娟与邹泉通过网络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侯兰娟怀孕后双方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因此双方在婚后基本没有一起生活,均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签订了《打胎协议》。
该协议约定:侯兰娟对怀有68天的胎儿进行流产手术;邹泉支付8万元给侯兰娟作为身体及精神方面的赔偿。如果支付8万元后,侯兰娟在1周内没有做流产,侯兰娟除应归还8万元补偿金外,还需赔付2万元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邹泉向侯兰娟支付了8万元;侯兰娟生下了儿子侯某胜。
邹泉认为侯兰娟打胎违约,侵犯了其生育权;诉请法院:要求侯兰娟返还8万元及支付2万元违约金。
侯兰娟辩称,是邹泉强迫其打胎,限制其生育权,应属无效。对于邹泉支付的8万元,已经用于生育、产后恢复及抚养小孩,而小孩每月的生活开销为2000至30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由于小孩不足两周岁,跟随母亲生活为宜,邹泉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驳回原告诉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认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予以准许。
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法律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本案中,侯兰娟有不打胎生下孩子的权利;双方签订的《打胎协议》不符合法律要求,且违反公序良俗,应为无效。根据双方的陈述,双方婚后基本没有共同生活,而侯兰娟怀孕期间亦没有工作收入,考虑到生育小孩以及产后恢复的确会产生较大的开销,且无证据显示侯兰娟有大额存款。因此,对于侯兰娟有关该部分款项已用于生活开销的主张应予认可,对于邹泉主张侯兰娟返还8万元及支付2万元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恒略律师提醒:
怀孕、生育和哺乳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法律为了保证妇女的权利,给予妻子可以决定孩子的出生的权利。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更多的保护弱势的妻子的人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