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23:13:44来源:法律常识
一起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为了40000元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历经2次劳动仲裁、4次法院诉讼,耗时近2年,法律程序总算尘埃落定。但是按照该单位老板的做法,何时能够拿到工资,是否需要强制执行?不得而知。
樊某于2019年2月进入某汽车维修保养厂从事汽车维修工作。同年12月樊某在维修工作时,因汽车油管爆裂导致樊某受伤。2020年3月,双方因工伤赔偿事宜发生纠纷,樊某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保养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驳回樊某的仲裁请求,樊某不服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2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保养厂不服该判决,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3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生效后,樊某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认定樊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系工伤。2021年8月经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保养厂支付樊某停工留薪期工资40000元。保养厂对该裁决不服向一审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请求判决保养厂无需向樊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生效判决已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生效判决未被撤销之前,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以生效判决为依据,并依法判决保养厂向樊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0000元。
案件到此,可以说基本正常。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二审终审判决已经确定,保养厂在一审时没有其他理由,仍然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请求无需向樊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0000元,只能说是死马当活马医,尚属情有可原。按理说,保养厂应该按照一审判决履行义务,因为保养厂的理由明显站不住脚。
接下来问题来了。保养厂在没有其他新的证据和其他新的理由的情况下,仍然聘请律师提起上诉,上诉的理由仍然是强调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保养厂无需向樊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0000元。结果可想而知,中级法院在2021年11月24日立案后,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2021)皖02民终3309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前几次仲裁和法院审理,可以说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铁板钉钉的事实,而保养厂却仍然聘请律师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起上诉,难道律师不用付钱的吗?这样的案件,律师为什么依然要接呢?我只能理解为保养厂为了赌气,情愿多付律师费,也要把劳动者拖个精疲力尽。
好在本案二审法院英明,从快处理。从立案到作出判决,只用了8天时间,这对二审案件来说是极其少见的。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太少,这对劳动者来说本应是好事,但也可能会被某些不良企业加以利用,以至于许多劳动者只能忍气吞声。不知樊某这40000元工资能否顺利拿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