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6 09:30:04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主要聚焦:
同样是实施了抢劫行为,若是“入户抢劫”,量刑是10年以上到死刑;若是“在户抢劫”,量刑却是3年到10年之间。
同样是非法占有了财物,侵害了屋主的利益,为何一字之差,量刑幅度却如此之大?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抢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基本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该法条适用于日常生活中的普通抢劫类型。譬如抢劫路上行人的钱包、抢劫课室内的财物等等。
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会遇到较为恶劣的情节和形式。比如抢劫完财物后杀人灭口、持枪抢劫等等。
这种极其恶劣的抢劫方式,表明抢劫犯具有深度的人身危险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基本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这样的犯罪行为了,刑罚幅度太低,不足以平民愤,捍卫公平正义。
因此在第263条的后面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户抢劫”便是法条中的情形之一,而“在户抢劫”则不是。
在刑法学中,抢劫罪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为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为加重法定刑。
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其对入户抢劫的定义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司法解释所列举出来的情况是具有代表性的,但不可能涵盖所有的情形。比如学校的宿舍,能够成为“户”的范围呢?
答案是否定的,即使你是单人间的博士宿舍,如果遭遇抢劫,仍不能构成入户抢劫的加重情形。但对于我们一般的住所而言是可以的。
我们不难理解入户抢劫能够作为加重情形的原因,因为对于住宅的保护是必要的,是我们得以安全生活的基础,因此刑法中也有规定了非法入侵住宅罪等保护住所的规定。
抢劫和入户抢劫有明显的区别。前者多数情况下是向不特定人实施犯罪的行为,譬如潜伏在路边的抢劫犯,每一个路过的行人都有可能被抢劫。
而入户抢劫强调的是“入户”,表明抢劫犯大概率已经盯上了住所的主人,尾随跟踪,并为入户抢劫提前准备作案工具,制定抢劫计划,甚至是共同犯罪,共同实施抢劫。
抢劫犯的主观恶性是极其恶劣的。同时社会危害性也更大,这样会导致社会的普通居民都害怕被入户抢劫,甚至不敢出门,造成社会的混乱。
这种带有明显的非法闯入住宅进行抢劫的特性,是其作为加重法定刑的基础。
“非法侵入住宅”成为入户抢劫的一个特征。那如果是先合法进入住宅,再实行抢劫呢?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指出:“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司法解释的言外之意就是说,构成入户抢劫,在抢劫行为实施之前,你必须是有非法闯入住宅进行抢劫的目的;如果没有就不构成,包括你刚开始没有这种犯罪动机,但在户内突然想抢劫了。
譬如,搬水工送水上门,在屋内发现很多价值不菲的财物,实施了抢劫。但这种情况不是入户抢劫,而是在户抢劫。量刑幅度只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无加重情节。
很明显我们能够感受到立法者对“入户抢劫”和“在户抢劫”的区分,主要考虑了主观意识上的人身危险性,基于这种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是明确的。入户抢劫的危害是极大的,无论是单就被抢劫一方来说,对大众来说也同样如此。
因此我认为将“入户抢劫”作为加重情节是合理的,而“在户抢劫”的严重程度还未达到加重法定刑的标准,不应作为加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