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23:58:09来源:法律常识
民间借贷大家都不陌生,个人偶尔的民间借贷行为,法律是保护的。近日,华先生给我们打来电话,说他遭遇的贷款经历不一般。接到热线电话后,栏目记者见到了华先生。华先生,是一家建筑公司负责人。2014年,华先生急需拆兑120万元周转资金。于是,华先生与赵先生相识了。
对于华先生的借款需求,赵先生满口答应。赵先生告诉华先生,120万元,月息3.2%,借期一年。华先生告诉记者,赵先生让他签了两份空白合同:一份是借款抵押合同,一份是借款抵押合同补充协议。华先生说,这两份合同连借款人一栏都是空白的。虽然违背常规,但华先生考虑,一是熟人介绍,二自己急需用钱,也没过多犹豫,就在两份合同上签了字。这两份合同暗藏玄机。
第二天,按照赵先生的要求,华先生带着房产证办理了抵押手续。从2014年9月到12月,华先生收到10笔共计120万元借款。华先生说,给他汇款不是赵先生,而是朱女士、冷女士两个陌生人。对于华先生的疑问,赵先生的回答是:别问那么多,按时还款就行。截止到2017年10月,华先生总共向赵先生指定账户还款130多万元。直到此时,华先生才感觉到,赵先生的借款利率太高,已经属于高利贷,再这样下去,他会越还越多。于是,华先生找到赵先生,希望他能按照合法利率重新计算本息。
华先生说,他的提议合理合法,没想到赵先生却狮子大开口,让华先生再给200万元才能了结借款。由于双方差距较大,华先生和赵先生的协商不欢而散。一怒之下,华先生不再继续偿还本息。2018年7月,华先生收到朝阳法院传票,起诉的原告不是赵先生,而是曾经给华先生汇款的朱女士、冷女士。朱女士、冷女士要求华先生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
朱女士、冷女士向法庭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补充协议。其中,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是高于法律规定的利息——月息3.2%;借款抵押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利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月息1.8%。此时,华先生才意识到,此次借款没那么简单。华先生说,他向赵先生借款,赵先生却安排别人给他放款,接收还款;放款人先是按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高息收取利息;等到自己还不起了,借款人会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息,偿还欠款。里外里,他多掏了好多钱。华先生觉得自己陷入了职业放贷人的套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华先生说,之所以认为赵先生是职业放贷人,首先,赵先生安排他人做出借人;其次,他们使用的是统一格式借款合同;最重要的是,借款并不是出借人的自有资金。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华先生找到了30份判决书。华先生说:这30个案子都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是赵先生或他指定的出借人。30个案子中,借款合同、借款方式都与自己相似。按照华先生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联系到其中两位被告——李女士和张女士。李女士和张女士说,她们都是向赵先生借款,但是在贷款协议中,以及汇款账户中却找不到赵先生的名字。贷款协议中约定的月息是3.3%。当因高额利息,无力偿还欠款时,她们被告上了法庭,而原告是素未抹面的陌生人。
最终,经审理,法院判决李女士和张女士按照法律允许的利率偿还剩余欠款和利息。为了还账,李女士和张女士卖掉了房产。赵先生到底是不是职业放贷人?这些诉讼案件中的出借人是不是赵先生安排的?为了验证华先生的说法,记者拨通了赵先生的电话,可是电话始终无法接通。
2021年6月,朝阳法院审理了朱女士、冷女士诉华先生偿还欠款案。经审理,法院查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认定双方约定的借期内利率为月息1.8%。经调查,法院认为,给华先生汇款的冷女士,虽然在汇款前账户都有其他账户向其汇款,但不能说明不是自有资金。华先生向法庭提交了30份生效判决书,用以证明案外人赵先生是职业放贷人,假以朱女士、冷女士等不同出借人的名义向外放贷。法院认为,30份生效判决书从关联性不能证明对方构成职业放贷人。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华先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朱女士借款本金62万余元,同时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合计年利率24%标准计算利息及违约金。随后,华先生提起上诉,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刘凝律师说,职业放贷人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出借行为具有营业性、经常性特点,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但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需要严格的条件。因此,建议借款人在借款时认真对合同等进行审查,充分评估风险,留存过程中形成的合同、收款凭据、还款凭据、通讯记录等证据材料。
记者:李进涛
来源: 法治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