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23:58:28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大龄单身男女的数量不断增多,骗婚的现象也开始逐渐攀升。实施骗婚的违法者以女性居多,不少骗婚者均是多次诈骗,利用对方想结婚的特点,盗用或者编造虚假信息,使用假身份证件欺骗对方办理结婚登记。这些人结婚后短则当天,长则3个月,便以各种理由获得对方大额财物后失踪。既然是骗婚行为,受骗者除了想要弥补损失外,自然是要解除现有的婚姻状态。因为我国婚姻制度里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情形里并不包含类似规定,受骗者又无法提供骗婚者的正确身份信息,故法院大都以诉讼主体适格问题不予以受理。
无法提起离婚诉讼,那么受骗者就应当坐以待毙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当事人可以以民政部门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也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提出撤销婚姻登记的要求。
案例1
2012年10月,江先生经人介绍,认识20多岁女子“黄萍”(化名)。“黄萍”自称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经过几次接触,江先生对“黄萍”很满意。同年11月5日,两人到马尾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江先生拿到红本本,按事先约定给了“黄萍”5万元彩礼钱。
不料,一周后,“黄萍”以身体不舒服为由,提出去福州看病。江先生一时走不开,塞给“黄萍”3000元。
然而,让江先生没想到的是,娇妻“黄萍”一去不返,从此音讯皆无。
2014年3月,江先生在苦等了两年后,根据“黄萍”留下的身份证信息,向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但是,在桂平市人民法院,江先生并没有见到妻子“黄萍”,出现的黄萍另有其人,与其同来的还有她的父亲。原来,这才是真正的黄萍。之前,嫁给他的女子是冒充的。
据了解,黄萍大学毕业后在当地工作,平生从未来过福州。当时,黄萍未谈过恋爱,仍是单身,只是2012年曾丢失身份证。
江先生这才想起,2012年相亲时,“黄萍”对自己的身世支支吾吾,长相与身份证上的相片也不太一样。他因为一时兴奋,疏忽了这个细节,结果被人骗了。
据查,“黄萍”在婚姻登记时,提供了捡来的黄萍身份证,以及一本伪造的虚假户口簿,以此骗过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到目前为止,江先生仍不知道与自己结婚的女士姓啥名啥,目前在哪里。
“我女儿不可能与他离婚的,不然以后嫁人,不成了二婚了!”黄萍的父亲对江先生的遭遇表示同情,但认为此事与他女儿无关,希望江先生另想办法。
由于离婚诉讼的被告不明确,江先生无奈之下,只好向桂平市法院提出撤诉。
江先生回到福州,选择提起行政诉讼解决尴尬。他以马尾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尽审查义务,登记有瑕疵为由,将马尾区民政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其与“黄萍”的婚姻登记。
马尾区民政局辩称,江先生与“黄萍”(假冒)到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出具的证明材料符合法定的形式与要求,民政局为之办理婚姻登记行为是合法的,程序上不存在瑕疵;江先生与“黄萍”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责任应由江先生自行承担。
马尾法院审理认为,民政局在办理江先生与“黄萍”结婚登记时,登记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全。民政局受技术条件所限,无法识别“黄萍”提交的身份证明的真伪,在颁证行为中没有过错。
“黄萍”冒用并伪造他人身份,致使民政局作出的婚姻登记与客观事实不符,该结婚登记失去合法存在的基础,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案例2
2008年1月,经人介绍,阿敏与自称叫阿李的男子认识。经过两个月的“热恋”,同年3月,阿敏与阿李到南宁市兴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阿李说要出去做趟大生意,便拿着阿敏的积蓄“人间蒸发”。连续1个月没有阿李的音讯,阿敏这才发现异常,她按照阿李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的住址去查询,可在这个地址找到的人却并不是阿李。阿敏这才到派出所报案。更让她气愤的是,随后公安民警调查发现,自己的“丈夫”竟然有3个“合法”的老婆。原来阿李在与她结婚的同时,还分别于2008年9月11日、10月10日与陆某某、何某某登记结婚。丈夫不但骗了自己,还同时欺骗了另外两名女子。阿敏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兴宁区民政局为他们颁发的《结婚证》。
兴宁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后认为,兴宁区民政局在给阿敏办理《结婚证》过程中,由于受自身条件限制,无法识别虚假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因而错误地向他们颁发了《结婚证》。依据相关法律,法院撤销了南宁市兴宁区民政局为阿敏颁发的《结婚证》。
“人们多半在狂热中结婚,从而造成一生的悔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