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23:58:47来源:法律常识
图片来源:摄图网
本想看个“小电影”,结果发现电影主角竟是自己!这样惊悚的遭遇在“偷拍”横行的现代社会早已不罕见。不论何时何地,对普通人来说,只差一个偷拍摄像头的距离,就能成为别人眼中色情片的“主角”。
色情带来流量,也成了不法分子牟利的利器。《方圆》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有人负责非法生产、销售针孔摄像头,有人专门在酒店、旅馆非法安装各类偷拍设备,还有人上传到网络上,与他人进行共享和买卖交易,偷拍视频网络售卖已形成黑色产业链。
你的隐私只值6元钱
在摄像头的偷窥下,你的“隐私”值多少钱?《方圆》记者注意到,在不少色情网站上,都清晰标注有“国产偷拍”板块,随机点进去,发现几乎都是“家庭摄像头破解”“家庭网络摄像头偷拍”“厕所摄像头直拍”“女生裙底偷拍”等大量隐私视频,从视频截图上看,大多是男女发生不雅行为画面,人脸清晰可见,场景为宾馆或家里,视频时长从十几分钟到1小时不等。
这些视频价格也是明码标价:“单片6元,包天25元,包周45元,包月75元”。也就是说,你只要付上6元钱,两个陌生人的各种隐私将在你面前暴露无遗。
更为可怕的是,购买摄像头资源的买家并不少见,在不少论坛和QQ群里,都有主动“求资源”的,他们有的是购买后自己观看,有的是做起了“中间商”赚差价,把摄像头资源倒卖给下家。
不管是对陌生人的窥私欲还是猎奇,为了满足某些人“不可说的欲望”,一条摄像头拍摄和售卖的黑色产业链应运而生。
偷拍摄像头都藏在哪儿
那么,这些用于偷拍的摄像头究竟从何而来,又是如何“潜入”宾馆、酒店和厕所这些地方的呢?
《方圆》记者在北京几家售卖摄像头的实体店进行走访,除了常见的家用或者公共场所使用的摄像头外,并无针孔和微型摄像头的身影。
店家也告知记者,售卖针孔摄像头需要相关资质,普通人不能随意购买。同样,记者在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搜索“针孔摄像头”“隐形摄像头”等字眼也均无结果。
尽管电商平台对这些字眼已初步屏蔽,但搜索“微型网络摄像头”和其他普通网络摄像头则均有在售。
“从办理过的案件来看,空调管道、电视机顶盒是犯罪分子最常用的安装摄像头的地方,因为这两处有电源线,可以保障摄像头长时间运作。另外,还有中央空调出风口、绿植盆栽、房间装饰物这些摄像头便于隐蔽的地方。”
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项群杰告诉记者,偷拍类案件需要引起警惕的一点在于,其犯罪门槛太低,有的案件所使用的摄像头都算不上针孔或微型,就是市面上最普通、常见的家用摄像头。
犯罪分子也是合法购买的合法器材,只需要把摄像头外壳拆掉,再安装在房间隐蔽处,剩余的主体部分仍能正常工作。这一系列的操作都很简单,并没有任何技术含量。
除了最普通的家用摄像头,其他更为专业、功能强大的微型摄像头在网络上并不难找,且售价并不高。对于想要偷拍的“有心人”来说,不只微型摄像头,私自销售针孔摄像头的卖家也很容易找到。
在这些卖家的朋友圈里,不只是单纯售卖摄像头,而是直接售卖由摄像头改装好的各类物品,比如香薰、台灯、驱蚊器、充电宝、车钥匙、剃须刀、拐杖,甚至还有可以放进鱼缸里的防水摄像头,隐蔽性之高令人咋舌。
对于专门制作售卖针孔摄像头的人员来说,电商平台对于一些关键字的屏蔽并没有太多限制他们的销售,只是销售方式从“地上转地下”,变得更加隐蔽了。
偷拍者需承担多种责任
虽然近年来公安机关破获大量偷拍类案件,但仍有人为了牟利铤而走险。从法律角度来看,利用针孔摄像头等设备进行偷拍,其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也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偷拍者究竟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需要根据其偷拍之后的行为和造成哪些后果来具体分析。”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晓莉告诉记者。
与偷拍案件相关的刑法规定主要是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的第283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以及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刑法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司法实践中,由于尚未出台该罪名的司法解释,需要司法机关自己来掌握。一般来说,可以考虑行为人偷拍的次数、人数或者偷拍行为是否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影响。
林晓莉介绍说,如果偷拍者将偷拍视频拿去售卖、传播有可能入刑,但如果仅用于自己观看或没有传播偷拍视频,追究偷拍者的刑事责任比较困难。
另外,在项群杰看来,结合具体案件来说,对利用针孔摄像头偷拍、偷摄,侵犯个人隐私的案件,可能涉及多种罪名: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敲诈勒索罪等。
实践中,对利用针孔摄像头偷拍、偷摄,如果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有的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不能识别的,或者不区分能否识别,直接按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控制他人摄像头偷拍、偷摄的,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对偷拍、偷摄后,在网络上贩卖的,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对利用偷拍、偷摄的视频向被害人勒索钱财的,按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被偷拍者维权难
在许多被偷拍者中,只有极少数人会主动选择站出来维权。2019年底,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审结一起隐私权纠纷,认定房东严重侵犯租客合法权益,判决其向租客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医疗费1500余元。
2019年3月,原告李女士在被告胡先生处租住了一间房屋。5月,胡先生趁李女士外出时,私自将针孔摄像头装在原告租住房间的书桌纸盒内,直到3个月后李女士偶然间发现纸盒内的摄像头,报警并搬离该房屋。
在公安机关对胡先生的询问中,胡先生称其偷拍是因一时心生邪念想偷看李女士的隐私。随后,公安机关给予被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但从公安机关查获的监控视频来看,这个摄像头具有夜视、录音、录像等功能,清晰度较高,监控探头对着卧室的床和衣柜,人在卧室内睡觉、换衣服等活动均能被监控探头摄录。
李女士说,因房东行为导致其经常有被人监视的幻觉,常常夜不能寐,为此曾去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就医治疗。于是,李女士选择向法院起诉。所幸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从2019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到一审判决,前后经历近三个月。在维权的被偷拍者中,李女士是幸运的,现实中,很多受害者出于自身隐私考虑,很可能会放弃维权。
即使小部分人选择维权,也会面临许多困境,比如摄像头来源难以确定,犯罪分子使用的大多是虚假信息,调查取证存在一定难度等。此外,这类偷拍案件诉讼费时费力,也是很多人不愿走诉讼渠道的原因。
对偷拍行为重拳出击
面对日益严重的偷拍行为,相关部门也在出台措施,加大打击力度。
2021年5月至8月,负有相关责任的四部门——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了摄像头偷窥等黑产集中治理工作,4个月时间,有关部门督促各类平台清理相关违规有害信息2.2万余条,处置平台账号4000余个、群组132个,下架违规产品1600余件。
公安部还在全国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了依法严打提供摄像头破解软件工具、对摄像头设备实施攻击控制、制售窃听窃照器材等违法犯罪活动,抓获犯罪嫌疑人59名,查获非法控制的网络摄像头使用权限2.5万余个,收缴窃听窃照器材1500余套。
为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名誉等权益的保护,检察机关重拳出击。特别是在《民法典》贯彻实施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保护公民的民主权、人格权,既要顺应网络社会的时代特性,还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安全感。
2020年7月,杭州市民谷女士在小区取快递时,遭小区居民郎伟偷拍并被恶意造谣成“出轨快递员”事件。谣言和视频迅速在网上扩散,引发大量点击和低俗恶评。
造谣事件给谷女士生活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并引起最高检关注,最高检指导浙江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促请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对涉案的郎伟、何军立案侦查,案件由自诉转为公诉,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这起案件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公民人格权保障的高度重视,被写入了当年的最高检工作报告。
“各级检察院强化履职尽责,适应网络时代和民法典时代公民法治保护新需求,对偷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诉、从严打击。特别是,针对偷拍高发地区、高发领域在制度、管理上的漏洞,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下发相关意见、制发检察建议、对偷拍案件提起公诉等,有力形成了打击威慑。”最高检第一检察厅检察官纪丙学告诉《方圆》记者。
检察机关在对偷拍类案件提起公诉的同时,也对偷拍高发地区、高发领域在制度、管理上的漏洞制发检察建议。
例如,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刘大林非法将窃听、窃照设备安装在酒店、宾馆偷窥旅客隐私,严重侵害公民个人隐私,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仓山区检察院随即向相关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偷拍行为。
相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对辖区内宾旅馆、洗浴场所、KTV等行业场所开展了拉网式排查,协助指导旅馆从业者开展反偷拍检查,并将重点行业场所监控探头连接至派出所图侦室,警示从业者合法规范经营,落实阵地防控,共同保护公民隐私安全。
这份检察建议也成为福建省检察机关发出的首份保护公民隐私的检察建议,在当地很有影响。
制度层面的工作也紧随而来。2021年8月,最高检专门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明确把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时突出重点,对生物识别、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要严格保护。
治理偷拍面临哪些难点
然而,随着偷窥偷拍技术的不断更新换代,国家重拳打击之下,仍然面临一些治理难点。
从法律制度上看,反偷拍的相关制度与法律一直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当中。比较有影响的制度最早见于2014年12月公安部和当时的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制定的《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
这个规定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
《民法典》出台后,专章规定了隐私权,强化对个人隐私和尊严的保护,偷拍等相关行为自然包括在规制的范围内。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原则。
可以说,不管是早先的部门规章,还是后来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刚实施不久的民法典,不少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有相应的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单就针对偷拍这个行为本身,刑法还没有规定。具体到办案中,需要根据其偷拍之后的行为、使用了哪些器材和造成哪些后果来具体分析。正因为如此,涉及的偷拍案件,多数都以别的罪名定罪,比如组织考试作弊罪、敲诈勒索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和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北京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许丹表示。
另外,从偷拍视频网络售卖的黑色产业链上来看,不仅是传播、出售视频的网络平台,还有酒店、民宿、出租屋、商场等方面,都还没有承担起相关的责任。
“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酒店保护住客隐私责任的规定还比较欠缺,像这种情况就应加强管理和处罚力度,这样才能倒逼酒店提高隐私保护水平。”律师李静娴说。
比如,在酒店、民宿、出租屋等发生的偷拍问题,必须强调其管理者的主体责任。很多偷拍事件发生以后,酒店和民宿的管理者往往以不知情为由推卸责任。
不管酒店是偷拍者的合谋甚至就是偷拍的实施者,还是确实“不知情”,都应当切实承担起保护住客隐私的责任,不能将风险转嫁给公民个人。
相关法律专家认为,在公共场合,消费者去住宿、娱乐、消遣,如果要求消费者火眼金睛识别偷拍,是很难做到的。承担这个义务和责任的就应该是经营场所,这不仅需要从立法上去完善,更需要严格执法。
知名学者马光远对此有相似看法,他认为目前对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的责任、偷拍者的责任法律约束是不够的。
“很多情况下,我们总是强调偷拍本身,或者造成的后果,却容易忽视前端责任,在这一点上我们的容忍度还要再低一些,执法更严一点。比如酒店出现偷拍,如果不是他弄的,而是别的住客弄的,该怎么罚,要有据可依;如果是他弄的,是不是就可以取消他的经营资格?这种立体的立法、执法体系,才是我们讲的整个法律体系的一个安全组合。”
反偷拍亟待多部门形成合力
《方圆》记者梳理偷拍案件时,不少办案及研究人员都谈到一个体会:反偷拍是一个综合工作,不是哪个部门能够单独完成的,需要包括网络、通信、公安、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在内的各部门都承担责任,共同作用,互相给力,互相借力,才能形成打击合力。
纪丙学、林芝等检察官表示,职能部门发挥作用、加强打击力度始终是反偷拍的正招,这远比单打独斗更有效率。各部门协调一致、有效配合,会对相关犯罪形成较大冲击,尤其是执法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作用更为明显。
比如公安机关接报或发现线索后的及时侦破、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的及时起诉、审判机关接案后的及时审理等,都能让犯罪分子感受到某种高压氛围,进而促使其行为有比较明显的收敛。
首先是从源头上打击偷拍黑色产业链,加强对偷拍器材的管控。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察官项群杰认为,必须要管住源头,不能让一些人轻易获取偷拍器材。
电商网络平台要加强对商家出售商品的审核,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清理,并向警方提供相关线索。相关部门也应严格落实国家关于窃视听器材生产、销售的法律法规,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者,从源头上治理网售针孔摄像头乱象,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其次是建立相应制度,加强技术控制。比如,制造商可以对产品功能进行技术改造,为摄像产品增添身份识别,在购买摄像产品的时候就在这个产品与用户之间建立起唯一的联系。
凡是通过该产品拍照的图片都能留下它特有的标志,进而可以寻找到偷拍者,能够举证的同时提高办案效率。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友军等认为,市场监管层面可对销售环节实行备案许可制度,以便对偷拍事件进行溯源。
市场监管部门也有必要从生产环节强化监管,要求生产厂家在代码防护、身份鉴别、弱口令校验等方面达到国家标准,避免非法破解事件。企业也应当完善设计,不断更新摄像头安全防护程序,指导用户加固安全措施。
最后是完善立法。从立法上明确传播平台,违法生产销售相关硬件设备、软件程序的行为人的相关责任,落实酒店、房东等经营者对出租房的安全保障责任,细化主管部门监督责任,用法律利刃斩断黑产利益链条的各个环节。
相关法律专家认为,对违法生产、销售及中介发布等环节,以及黑色利益链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严厉处罚,同时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管生产的、管销售的,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加大加重打击力度。
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河南省委专职副主委花亚伟表示,反偷拍还要持续开展专项行动,尤其要进一步明确酒店、民宿等公共空间管理者的主体责任,对出现违法设置窃听窃照装置的管理者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只有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强化监管,对问题发现一起惩处一起,才能形成对非法生产、销售、提供便利等行为的有力震慑。”(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本文有删减,更多内容请关注《方圆》12月上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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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亚、郭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