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01:22:36来源:法律常识
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刘高锋:诈骗犯罪中的涉案财物的处理
一、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之别
随着电信网络技术的发展,电信诈骗的数量较之以往陡增,具有犯罪手段隐蔽、涉案地域广(含跨境)、犯罪人员数量庞大以及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等特点。所以,两高一部就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做了详尽的规定。
电信诈骗指的是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诈骗行为。其与普通诈骗的区别在于是否利用了通讯工具和互联网等技术。当今社会,目之所及,除了熟人之间以及特殊类型的诈骗犯罪之外,绝大部分诈骗犯罪行为都在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实施完成。
是不是凡是使用电话、网络实施诈骗就必然按照电信诈骗犯罪处理?
当然不是。移动电话和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实践中如何区分?笔者认为,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的根本不同在于针对被害人特定与否。电信犯罪具有类似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社会性特征,即涉众不特定。而普通诈骗针对的作案目标是特定的。通俗讲,电信诈骗案件中,行为人与被害人是“背靠背”式的,双方并未谋面、不接触。办案机关在审查此类案件中,重点审查行为人发布的信息、有无诈骗剧本、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熟识程度以及通过调取行为人的电话记录、微信等记录确定。
电信诈骗犯罪与普通诈骗犯罪从立案追诉标准审查,区别如下:
追诉标准 | 普通诈骗 | 电信诈骗 |
数额较大 | 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 三千元以上 |
数额巨大 |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 三万元以上 |
数额特别巨大 | 五十万元以上 | 五十万元以上 |
同时,在电信诈骗犯罪中,如果诈骗行为具有法定的情形且诈骗数额达到相应立案追诉标准80%以上的,则分别按照相应的标准定罪处罚。电信诈骗犯罪之所以降低追诉标准,主要原因在于其社会危险性巨大,给被害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害太大。
二、诈骗犯罪案件中涉案财产的处理
诈骗犯罪是侵害财产型犯罪,有直接的被害人。此类犯罪与毒品犯罪等无直接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在辩护时有所差异。比如,如果可以取得被害人谅解或者在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且认罪认罚的,可能实现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效果。
(一)对确定的诈骗财物的处理
案发后,诈骗财物应当被查封、扣押和冻结,判决后,对于权属明晰的额,发还被害人。对于权属不明确的,应当将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按照比例返还被害人。
对于诈骗财物被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他人的,应当依法追缴,具体情形如下:(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另外,对于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法院也将一并追缴。
(二)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处理
但是并非所有的诈骗财物都应被追缴,比如他人已经善意取得的诈骗财物。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善意取得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诈骗财物被用于投资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十条规定,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在侦办诈骗犯罪案件时,应随案移送涉案赃款赃物,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也一并移交给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依法判决涉案的赃款赃物返还给被害人,或者按照比例返还,同时继续追缴。
司法实践中,诈骗财物的认定并非泾渭分明,财产混同的情形大量存在,此时的处理方法是“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对诈骗财物处理的顺序
通常而言,在涉及刑事与民事责任同时发生,且不足以支付全部损失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
如果存在优先权情形的,则在支付医疗费用后由优先权人优先受偿。
在诈骗犯罪案件中,也应当按照此顺序处理涉案的财产。
【案例】聚众赌博中,使用欺骗方式获取赌资构成诈骗罪还是赌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