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2:03: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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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了人后没有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当场跑了,毫无疑问这属于肇事逃逸,那么撞了路灯没有报警也算逃逸吗?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才离开,这也属于逃逸吗?
近日,江宁发生了多起肇事逃逸案件,记者特意采访相关事故民警,以期让更多人明白肇事逃逸的界定及严重后果,对法律心存敬畏。
案例一:外卖小哥逆行撞人逃逸,交警火速破案
8月20日13时许,江宁交警大队麒麟中队值班电话突然响起,一女子报警称自己被一辆外卖电动自行车撞伤,肇事车当场跑了。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事故现场。伤者李女士说,当时她正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华汇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正常行驶,一辆逆向行驶的外卖电动自行车突然驶了过来,她避让不及与其撞在一起,重重摔倒在地,电动自行车也摔坏了。
见自己闯了祸,外卖小哥主动扶起了李女士。正当李女士打电话给家人时,外卖小哥竟然一声不吭地骑上车飞速离去。
根据李女士的描述,负责此案的事故民警从路面监控中发现了这辆肇事电动自行车,并通过查看其行驶轨迹,寻找肇事者的踪影。与此同时,交警也与外卖公司取得了联系,将警方掌握的信息与外卖公司的系统平台数据相匹配,迅速锁定了肇事逃逸的外卖小哥陈某。
当晚,事故民警正式传唤陈某至中队。陈某称,当时他急着送餐,加上害怕李女士要自己赔钱,索性一走了之,没想到距离这起交通事故仅过了半天,交警就找到了他。
交警:这是一起典型的肇事逃逸事故,外卖小哥因交通违法撞伤人后,没有留下自己的联系方法,当场跑掉,直到被交警找到才出现。根据法律规定,这名外卖小哥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他不仅要承担伤者医药费和修车费,还要因肇事逃逸被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10日。
案例二:撞断路灯杆没报警,司机被认定肇事逃逸
9月2日凌晨,江宁汤山交警中队接到报警,中林路有一根路灯杆被撞断,影响交通。交警迅速赶到现场,清理障碍,并通过现场监控,锁定了肇事车辆。
当天下午,肇事车驾驶人杨某被传唤至汤山交警中队。他表示,前一晚10点左右,他驾驶大型货车在中林路行驶时,突然发现前方有急弯,因车速过快来不及减速,撞上了路灯杆。事后,杨某想着反正没人看到,开车跑了。
“你知道你的行为已经属于肇事逃逸了吗?”交警问。“不会吧,我只是撞断了路灯杆,没有撞到人,怎么就是肇事逃逸了呢?”杨某一脸愕然。
交警:法律对于“交通肇事”的定义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在本案中,杨某撞了路灯杆,为了逃避赔偿处罚而逃跑,完全符合肇事逃逸的定义。
在交警日常接触的肇事逃逸案件中,有两三成都不是撞人逃逸,而是撞坏路边的消防栓或超高车辆刮断了树枝、撞坏了别人家的墙,甚至是不小心轧死了别人家的宠物等。司机遇到这些情况,首先应该报警,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这样就不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案例三:肇事后在自己车前留下联系方式
8月27日,家住江宁谷里的几位市民开车上班时,发现停在车位里的车被撞了。
江宁谷里交警中队接警后赶到现场,经清点,一共有5辆车受损。通过调取监控,交警发现肇事车是一辆黑色奔驰,正停在路边的一排停车位内。
当天下午4点,奔驰车主吕某在接到民警电话后来到交警中队接受处理。他告诉交警,前一天晚上他行驶到锦华路碧桂园路段时,一边发微信一边开车,不慎撞到停车位里的车辆,在停车过程中,又擦到了其他车辆。考虑到当时已是凌晨3时,他拍了几张现场照片,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放在自己车前挡风玻璃上,离开现场。
交警:吕某虽然留了自己联系方式,却放在自己车里,被撞车主并不知情,因此他的行为也构成肇事逃逸。
案例四:将伤者送到医院后,他偷偷跑了
今年4月,市民张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双龙大道时,将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老人连人带车撞倒,老人腿部骨折。张某主动送老人去了医院,但是在挂完号等医生过程中,他表示身上钱不够,要去银行取钱,就这么一去不复返。
江宁开发区交警中队民警接到报警后,对医院和沿途道路监控进行仔细排查,找到了张某,并认定其行为属于肇事逃逸。
交警:有市民认为,只有当场逃离事故现场才属于肇事逃逸,其实不然。根据肇事逃逸的定义,对逃逸的认定并没有时间和场所限定,所以哪怕肇事人将伤者送至医院,在医院离开,也属于肇事逃逸。 通讯员 沙学祥 孙明 蔡蕾 夏文娟 南报融媒体记者 王茸
行车途中听到异响,
下车查看发现车灯撞坏了。
大货车司机没有仔细观察现场周边状况,
没有报警,而是驾车离开。
用他事后的话说,
他“没发现撞到人”。
而事实上,他撞倒了一位老人,
并致老人伤重死亡。
司机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
交通肇事逃逸被判刑。
9日,记者从警方和法院了解到这一案例。
2018年10月12日晚6点多,张海(化名)驾驶大货车行驶到高邮境内时,为避让其它车辆紧急刹车。刹车刹到一半的时候,听到车身右侧有异响。张海以为是货物颠簸,停车后,到右侧去查看,发现右侧大灯被撞坏了。他看了看车旁,没有什么情况,便上车继续行驶。第二天中午,张海到达目的地卸货的时候,接到交警的电话,他感觉到这个电话可能和他的货车右侧大灯损坏有关。
见到高邮交警后,张海才知道了右侧大灯损坏的原因。原来,当时他的车头撞到了一位同向步行的老大爷。碰撞发生后,货车又向前滑行了一段距离,所以他在车旁没有看到受害人。但是,张海发现车灯损坏后,没有对刹车范围内的路面进行仔细检查,也没有报警就离开了。此后,有人路过报警。老大爷送医后,因伤势严重不治身亡。
近日,高邮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张海认为,自己的行为虽属交通肇事,但因当时并未发现撞到了路人,所以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车辆损坏情况,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张海在事故现场有所停留的情况,高邮法院认为,张海在事故发生后曾下车查看,发现右侧前大灯损坏。
作为专业驾驶员,根据车身的损伤情况,应当知道自己驾驶的车辆已经发生了事故。但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在现场仔细查看,不主动报警,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应属交通肇事逃逸。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海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赔偿人民币35万元,依法发还给被害人近亲属。
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人员伤亡,如果当事人没有察觉到,算不算是交通肇事逃逸?警方表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依据规定,如果在没有发现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肇事者离开现场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不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但是在本案中,张海在事故发生后下车察看,发现车身明显损坏,属于已经知道发生了事故。即使没有发现被害人,也应该首先报警。当事人此时驶离现场,应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来源 ▏扬子晚报通讯员 祝隽、宋薇 记者 陈咏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网友咨询:
2018年3月29日20时许,苏军驾驶红色“凯马”轻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房山区公韩路贾河加油站迤北时,车辆前部将被害人朱某(男,殁年29岁)撞出,造成朱某死亡。后被告人苏军驾车逃逸。
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朱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胸部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认定,苏军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
案发后,苏军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苏军赔偿对方人民币63.5万元并获得谅解。
2018年3月30日,苏军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苏军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顾奇誌律师解答:
苏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苏军于案发后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苏军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顾奇誌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曾荣获台州市十大法援优秀案例第一名,曾在台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参与复议应诉工作。深受客户与同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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