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4:39: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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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卢星静 张珍)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回访一涉案工程现场。B公司负责人告诉检察官,A公司已完成路桥建设,B公司的重点工程也因此顺利启动了。
2021年9月3日,清江浦区检察院收到了一份来自A公司的监督撤销案件申请。该公司因生产安全事故被立案侦查,他们已赔偿B公司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但案件一直没有处理结论,工程进度也受到影响。3天后,同样内容的一份撤案申请又出现在检察官面前,但申请人却是被害单位B公司。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2021年初,B公司东门口进行路桥改造,A公司中标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A公司雇用的吊车司机冯某未按规范操作,损坏了附近的高压线,导致B公司6个分厂断电停产,部分机械还因此受到损坏。
事故发生后,B公司第一时间报案,初步估损239万余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当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2021年5月,公安机关依法立案。A、B公司协商后,A公司赔偿B公司90.6万元,并取得了B公司谅解。
事件看似告一段落,但案发后,A公司不少工作人员因害怕被追责频繁提出辞职或者转岗,导致工程进度缓慢。而A公司施工的路段,恰好也是物流进出B公司的唯一通道,如今路修不好直接影响了B公司重点项目的实施。
该如何确认是否应当撤案?检察机关认为,应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经济损失鉴定。随后,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事故造成经济损失93.08万元,尚未达到100万元的立案标准,不构成刑事犯罪,符合监督撤案条件。
2021年6月,清江浦区检察院就该案召开监督撤案公开听证会。会上,公安机关、B公司、听证员们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办案,既避免A公司陷入诉讼困境,又能加快推进B公司重大项目实施,维护了双方企业利益,认可撤销该案。2021年9月底,公安机关撤销此案。
随后,针对A公司存在的现场监管不力等安全生产管理疏漏,检察机关向A公司制发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检察建议,督促其落实监督责任保证生产安全。
来源:检察日报 卢志坚 卢星静 张珍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或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根据该条规定,监察人员在调查工作中不但要具有证实思维,还要运用证伪思维,全面、客观地收集、固定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当发现没有证据证明或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撤销案件。从程序属性上看,撤销案件属于一种“阻断性程序”,是对调查活动合理而有效的终结,体现了程序法治的理念、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公正执法的鲜明导向,是监察调查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需要明确的是,撤销案件是监察人员对“案件事实”这一特定客观事实认识过程中必然分流出来的一种可能结果,不能视作对立案调查活动的否定。监察机关依法及时撤销案件,可以有效节省监察资源、提高调查工作效率,避免案件“久拖不决”或“强行定案”给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监察人员要准确理解撤销案件制度的法律性质与程序功能,依法规范做好撤销案件工作。
明确撤销案件的职责分工。实践中,要注意提出“撤销案件意见”与提出“撤销案件建议”职责主体的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解释,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依据失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不应对被调查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及时终止调查,决定撤销案件。由此可见,撤销案件的情形主要出现在调查过程中,一般由调查部门提出撤销案件意见,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并报批后作出处理。此外,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案件审理部门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且通过退回补充调查仍无法达到证明标准的,应当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并向调查部门反馈,由调查部门办理撤销案件手续。因此,要注意区分调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在撤销案件工作中的不同职责定位,监察法实施条例赋予案件审理部门撤销案件的建议权,有利于增强案件审理部门与案件承办部门的监督制约和协作配合。
严格把握撤销案件的条件。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监察机关撤销案件的条件是“没有证据证明或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如检举失实、完全查否等情形,属于“事实查否”的案件;二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即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属于“事实存疑”的案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监察调查权统摄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案件,对于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构成职务犯罪,但可以认定构成职务违法且应当给予处分的案件,不需要撤销案件。
强化撤销案件的监督审查。为了有效控制撤案程序中的权力滥用和程序异化倾向,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了两种监督审查模式:一是事后监督,即省级以下监察机关撤销案件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报送备案报告,由上一级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备案工作;二是撤案报告,即省级以下监察机关拟撤销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交办案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报指定管辖或者交办案件的监察机关审查。需要注意的是,前者只需要报送备案报告,后者则需要将《撤销案件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送审查。笔者认为,无论是“备案”还是“审查”,都是监察法实施条例为强化撤销案件的审核把关所进行的制度设计,有关责任部门和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审查职能,通过对案件立案依据、办案程序、证据情况、法律适用、撤案理由等内容的综合研判,确保撤销案件权依法规范行使。
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撤销案件的决定是对被调查人宣告终结调查、不追究法律责任、解除留置措施的正式法律依据,在撤案程序中,监察机关要充分尊重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合理处置被调查人的涉案财物,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文件,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外,监察机关应当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尽快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符合返还条件的应当及时返还;二是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将撤销案件的决定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知其所在机关、单位,由被调查人所在机关、单位做好恢复被调查人名誉、身份和其他待遇的工作;三是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五十条规定的三种方式对被调查人进行澄清正名;四是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的,被调查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注重撤销案件的质量分析。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因此,可以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撤销案件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形成撤销案件分析报告供决策参考;同时,案件审理部门作为案件质量的审核把关部门,可以与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对撤销案件开展评查:问题线索反映及初步核实情况;立案依据及标准;调查取证工作情况;调查程序的合法性与规范性;证据材料的审查、运用情况;证据标准适用情况;撤销案件的理由及依据;撤销案件的程序。对于评查中发现的问题,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情况通报、督导整改、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加强调查研究和业务指导;对于监察人员在撤销案件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或者对案件定性处置失职失责的,应当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追究责任。(宋冀峰 作者单位: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市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
来源:找法网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如果出现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损失,当事人一般会选择报警解决。这时候交警是会进行记录备案的。那么,交通事故是否需要销案呢?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呢?
交通事故不需要专门去销案的,交警部门有时间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受害人不到交警部门进行调解,交警就可以撤案;就好像法庭起诉一样,原告方在开庭时间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视其为自动撤诉处理。
1、固定现场证据;
2、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3、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上述文章回答了“交通事故是否需要销案”的问题。在我国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交通事故无法销案,但应当办理结案手续。交通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后法定十年内对方不起诉,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车辆,就可以提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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