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0:48: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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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岳红革 通讯员魏颖)长达两年多来,家住陕西西安的孙某在儿子的陪同下,为其老伴陈某在棋牌室被挤撞摔倒致死一事四处奔波,求诉无果。近日,西安市灞桥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该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启动再审,并顺利调解结案,孙某及其家人终于盼到了“说法”。
2019年9月27日,年过八旬的陈某吃完午饭,便赶往洪庆街某机械公司社区居委会棋牌室,由于排队人多,在入室占位之际,陈某和其他两位老人不慎被挤撞摔倒,陈某昏迷不醒,经送医院抢救治疗无效死亡。随后,孙某一家将机械公司起诉至法院,由于机械公司已将社区居委会所属房产移交给西安某托管公司所有,被申请人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法院裁定驳回了孙某等人的诉讼请求。2020年6月,孙某一家又将托管公司和社区居委会诉至法院。托管公司称,这处房产已划拨给社区居委会管理使用,而社区居委会则提出棋牌室仍由机械公司职工家属自行管理使用。法院开庭审理后,发现孙某一家人的诉讼请求与提起诉讼的被告主体不符,以判决形式再次驳回了诉讼请求。
2021年7月,孙某一家来到灞桥区检察院反映情况,要求检察机关介入监督。该院受理后,在详细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举行了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担任听证员,共同对案情进行了充分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此案的焦点是要厘清棋牌室到底谁在管。
在认真审查后,检察机关认为在此案中,法院两次分别因被申请人主体资格不当驳回申请人诉讼并无明显不当,但申请人的两次申请完全出于一事,两案可合并审理,从中看岀棋牌室权属分责等问题。
2021年12月,灞桥区检察院向区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书,提出应将案件合并再审,一并解决被申请人诉讼主体和导致安全保障事故发生的责任问题。收到检察建议后,灞桥区法院立即启动再审,在再审调解中,机械公司、托管公司、社区居委会同意因各自过错疏失共同承担责任,向孙某及家人给付3.5万元赔偿金。同时,由于此次事件中第一责任人无法明确,三家单位只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所以孙某和家人提出20余万元的赔偿诉求无法实现,孙某和家人最后表示理解并同意调解结果。
来源: 检察日报
2018年4月4日晚上8点多,浙江某地年过半百的沈某和黄某下班后,一前一后骑着电瓶车在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回家。中途,迎面冲过来一辆逆向的电瓶车撞到前面的沈某,因两车相撞的惯性又撞在后面的黄某车上。沈某翻车倒地,脚后跟受伤鲜血直流。黄某刹车后两脚落地,车没翻,人也未受伤。
驾车逆行的王某与二人相撞后,飞起碰到路边的护栏,又倒在地上动弹了。黄某停好车过去喊王某,王某一动不动地趴着。黄某以为王某快不行了,见四周无人,对还在喊疼的沈某说:“你别叫了,还不快走,这人死了。”沈某赶紧忍痛起身,骑上车与黄某一起走了。
王某发生事故时,正骑着折叠电瓶车赶往另外一个代驾点接单。他为了赶时间在非机动车道里逆向行驶,没想到发生了碰撞事故,当场昏迷不醒。
沈某和黄某逃逸后,别人发现王某受伤将其送入医院。经医院抢救脱险,王某的大脑硬膜下血肿,两侧鼻骨、鼻中隔、下颌骨、上颌骨腭突多发骨折,鼻部裂伤,右侧第一肋骨骨折,3颗牙折断。经法医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
交警接到报案后,借助监控系统找到了沈某和黄某。交警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王某逆向行驶,负一半责任。沈某、黄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共同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沈某、黄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由公安机关各给予治安拘留7天的处罚。
2019年3月18日,沈某和黄某被王某告到法院,要求二人赔偿损失15万余元。王某诉称:发生交通事故后,沈、黄两人不顾他的死活而逃逸,被交警认定两人共同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应该赔偿原告各种损失15万元。
沈某和黄某接到法院传票后,觉得自己太冤。沈某提供了自己受伤的照片和治疗病历。自己虽然受伤住院,因肇事逃逸,只好自己支出了全部医疗费,至今还没有完全治好。
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时,承办法官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交通事故发生后,不管是肇事方还是无责任方,都不可以直接离开现场,否则就构成逃逸行为。肇事后逃逸,本来没有责任的一方也有可能因为逃逸而担责。
王某逆向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本案的主要责任在于王某。沈某和黄某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理应及时报警,施救伤者,不能一跑了之。在此案中,双方都有共同的责任,建议双方调解协商赔偿问题。
在法官的教育下,沈某和黄某当庭认错,表示见死不救确实是不对,现在非常惭愧。看见王某伤得这么重也十分同情,二人表示愿意对王某进行适当赔偿。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沈某支付王某1.1万元,扣除王某撞伤沈某造成的损失3000元,实际支付8000元;黄某支付王某1.1万元。双方当即履行了调解协议。
在这起案件中,王某是引发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他逆向行车是造成交通事故直接的唯一的原因。沈某和黄某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也不应该承担王某的赔偿责任。但为什么沈某和黄某要承担法律责任呢,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根据该条规定,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在应行驶的道路上行驶,并引发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沈某和黄某不承担责任。但这个前提必须是沈某和黄某没有过错时才适用。
该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根据这条规定,沈某和黄某既不报案,又有逃逸,致使受伤的王某遭受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沈某和黄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因未履行法定义务,就属于有过错的一方,因此,要承担此次事故的相等责任。
该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某依据过错原则向法院起诉要求沈某和黄某对他予以赔偿有法律依据,法院应该受理并作出判决,在诉讼中双方同意调解,法院应调解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此案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王某是肇事方,但他受伤后已经昏迷,沈某和黄某的法律义务是保护现场,向交警部门报案。在交警部门到达现场后,经允许才可以离开。在此案中有一个情节,沈某当时也受伤了,并达到了可以住院的程度。如果沈某当时去了医院则不属于逃逸,但沈某没去医院,也未报警,他也就构成了逃逸行为。黄某没有任何理由离开现场,其应该负有交通肇事的责任。依照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应当负全部责任,但本案中王某是肇事的直接责任者,其过错可以查明,故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这个责任比例的划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车辆追尾是最常见的交通事故之一。平常在城镇道路追尾,大都是刮碰,事实过程清晰,保险公司现场取证较快,几个小时就能搞定。可发生在高速的追尾,特别是涉及重型货车,通常就比较严重。
据《广州日报》报道,重型货车为追尾事故主要涉及车型,占高速追尾事故总数的64.4%。在所有高速追尾事故中,重型货车追尾的事故死亡人数占比达85.7%,重型货车追尾事故系高速公路第一大“杀手”。
今天理赔实录的主人公,是一位29岁的宝爸。2022年元旦,本是团聚欢乐的日子,可惜却成了一家人噩梦的开始。
投保阶段
2021年10月,叶先生想配置保险,经多方了解,意外险保费低保额高,适合保险新手,就给自己和妻子都投保了一份【众惠大护法成人意外险】,298元保费,保障责任和保额为:
*叶先生保单
出险过程
2022年1月1日,叶先生一家人自驾回老家,作为老司机,叶先生驾驶6年来没有任何违章,每次出行都比较顺利。车开着开着,突然,车尾部一声巨响,叶先生反应不及,车辆撞上了两侧防护栏,叶先生重伤昏迷,妻子和女儿也不同程度受伤。周围路人立即拨打120,不多时,叶先生一家送到最近的医院进行治疗。
1月2日,经过十几个小时抢救,叶先生还是没能苏醒,离开了这个世界。万幸,妻子和女儿活了下来,经治疗已好转。据调查,车祸原因是大货车超速行驶,追尾了叶先生驾驶的小汽车,导致小汽车被撞飞。
1月10日,叶先生妻子林女士在公众号提交身故报案,申请理赔。理赔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了林女士,并添加了林女士微信。发送了身故理赔所需材料。
1月12日,在准备理赔材料的过程中,林女士遇到几个难题,没办法解决。比如找不到几个月之前投保的保单。理赔人员将电子保单重新发送给林女士,让她打印并邮寄材料给保险公司。
余下的问题也一一解答,反复确认是否已表达清楚,林女士是否能理解。
1月13日,林女士面临着交强险和意外险理赔难题,因2款保险不属同一家保险公司,不清楚先理赔哪个,咨询理赔人员是否能同时进行2个保险理赔。
理赔人员建议林女士先报销交强险,再进行意外险理赔。因为身故出险属于重大事故,保险公司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均需要提供理赔材料,不建议同时理赔,以免材料不齐全。交强险保额较小,理赔速度快,且第二家保险公司会参考第一家的赔付情况,交强险理赔成功可加快意外险身故理赔。
1月30日,林女士交强险理赔成功,获得第一家保司理赔分割单,据此填写完成第二家理赔申请表,并寄送材料至第二家保司审核。
1月31日至2月21日,林女士接受保司理赔人员线下调查取证。经调查,叶先生车祸身亡经过清晰属实。
理赔人员定期咨询保司跟踪重疾案件理赔进展,期间案件因疫情、春节假期原因导致调查时效有所延缓无法结案,经理赔人员与保司理赔人员协商沟通,为李女士争取案件尽快结束调查进入审核流程,加快理赔结案。
2月21日,保司反馈已结案,身故理赔金100万元和医疗费用5万多元已赔付至林女士预留银行账户。理赔管家将结果反馈给林女士,提醒林女士查收。
林女士表示已收到理赔款,并感谢了我们平台细心负责的协助服务。
案例启示
据《广州日报》报道,交通事故高发时段是凌晨1~2时,大家尽量避开这个时间段驾驶。
可高速公路是严重交通事故频发地,要发生事故该怎么办?
交警蜀黎教我们牢记九字警句:“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做好安全防护,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微博
安全驾驶多年,正常行驶的叶先生不幸因他人追尾去世,实在令人惋惜。谁也没想到,200多的意外险,竟然出险赔付了100万保额。
很多朋友也在好奇,意外险也赔身故的话,为什么还有不少人投保寿险呢?
首先,意外险只赔付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意外伤害指的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以下情形属于疾病范畴,不属于意外伤害:(*大护甲2号保险条款)
(1) 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2) 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3) 高原反应;
(4) 中暑;
(5) 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性疾病。
而寿险,既保障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也保障非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如疾病等)。
*华贵大麦2022保险条款
其次,寿险的责任免除,相对意外险少多了。可以说99%的情况下,身故都可理赔。而意外险,对身故责任的责任免除,就相对多一些。如疾病、妊娠、流产导致的身故,是不予赔付的。
*华贵大麦2022保险条款
*大护甲2号保险条款
最后保费方面,意外险大部分情况下会比寿险便宜。不过,寿险是长期保险,且保费每年都是一样的。而意外险一般是短险,1年保障期限,保费可能会变化。
大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需选择。
不管是否配置了保障,驾驶时都不要掉以轻心。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今天的车辆,已经成为社会,甚至是家庭的必需品,希望各位司乘朋友能开开心心出门,平平安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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