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02:06:09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81执2999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叶长霞
住址:郎溪县建平镇第二步行街16幢1单元501室
身份证号:3426011973****0308
立案时间:2019-11-13
执行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叶长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贷款本金、利息、罚息214622.58元及利息(以214622.58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2日,按年利率7.35%计算,款清息止);二、被告叶长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律师代理费107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对被告叶长霞的抵押物(皖2018巢抵不动产证明第3283759号)在第一判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0元,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减半收取2335元,由被告叶长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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