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理赔诉讼必须找律师吗,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讲解:抢救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费用由谁承担?

时间:2022-11-28 03:33:5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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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是一家私企的员工,每日上下班都要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某日,小李上班走到路口时被一辆迎面而来的货车撞倒。事故发生后,货车司机肇事逃逸,在场的目击者拨打了急救电话,将小李送到了医院,由于小李昏迷不醒又联系不到家属,无人承担小李的救助费用。那么,抢救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费用由谁承担呢?

律师答疑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抢救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费用承担有两种方式。一是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根据法律规定,肇事车辆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这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有之义。在保险理赔实践中,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是以责任限额为限,法律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责任限额”,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所应当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

另外,对于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外,还购买了承保交通事故责任的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也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二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再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实践中处理交通事故时,经常发生对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或者有的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甚至肇事后逃逸,导致抢救费用无法解决的情形。

为了及时抢救受伤人员,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减少社会矛盾,对于这些情形,法律规定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这里的“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主要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已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如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则先行垫付超过限额的部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先行垫付全部抢救费用。在垫付抢救费用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权应以其实际支出的抢救费用为限。如果肇事者将抢救费用支付给了受害人,则该基金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受害人返还其所支付的抢救费用。

另外,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行使追偿权的过程中,受害人及其亲属也有义务为其提供相应的帮助,如提供相应的票据、证明等。

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讲解:抢救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费用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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