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03:49:40来源:法律常识
前言:虚假诉讼犯罪是近两年的高发、热点案件,为了加强对该罪名的研究,刑辩君查阅了大量不起诉决定书和判决书、裁定书,精选出10个虚假诉讼无罪案例,结合2018年《虚假诉讼解释》相关规定,归纳出五个方面的无罪辩护要点。
一、“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根据《虚假诉讼解释》第1条的规定,虚假诉讼罪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理解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事实”是指据行为人据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据以立案受理、构成民事案由的事实。
因此,虚假诉讼罪应当限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如果行为人与他人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则其依法享有诉权,即使其篡改部分案件事实,也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无罪案例1:林小盼虚假诉讼案,(2019)桂1031刑初190号
裁判要旨:如果行为人与他人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则其依法享有诉权,即使其篡改部分案件事实,也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本案梁某1与被告人林小盼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即双方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梁某1于2014年11月30日向被告人林小盼借款10.5万元,后梁某1于同年12月31日出具一张借条给被告人林小盼。2015年10月26日梁某1又出具一张金额为20.4万元的借条给其。被告人林小盼于2016年5月20日持第一张借条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梁某1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作出书面答辩时,并未提到该笔借款其已经出具有新借条给被告人林小盼,故金额为20.4万元的借条是否系第一张借条即金额为15万元的那张借条加上利息后重新出具的,无从查证。梁某1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金额为20.4万元那张借条上签字应当知晓存在的风险,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林小盼胁迫梁某1在该借条上签字,因此,梁某1在金额为20.4万元那张借条上签字是梁某1自愿的,该份借条不是被告人林小盼伪造的。被告人林小盼的行为不符合《虚假诉讼解释》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情形,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小盼犯虚假诉讼罪不成立。
无罪案例2:台路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审查观点:金某某与丁某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客观存在,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受人指使以及指使他人冒充出借人身份提起民事诉讼,属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无罪案例3:越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审查观点: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公司存在劳务关系,理应获取工资报酬。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无中生有,完全捏造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证明被起诉人谢某某具有虚假诉讼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案例4:左检公诉刑不诉(2019)85号
审查观点:贾某某受刘某某委托向法院提起刘某某与任某某老年公寓转让合同纠纷诉讼,贾某某明知该诉讼在名义上是合同关系,事实上为借贷关系,虽然提起的诉讼的法律关系是虚构的,但不属于捏造,刘某某和任某某之间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贾某某要求任某某履行的合同关系里面存有刘某某的债权,不属于无中生有,民事庭审中刘某某、贾某某也承认是借贷关系。扈某某、贾某某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不符合起诉条件。
二、虚假诉讼罪打击的重点是导致案件首次进入诉讼程序的行为,行为人在虚假诉讼罪施行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因此启动二审程序或者申请执行程序持续到施行后的,不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提起民事诉讼”。
无罪案例5:王文革虚假诉讼案,(2019)黑1221刑初32号
裁判要旨:一、虚假诉讼罪规制的重点原则上是导致案件首次进入诉讼程序的行为。本案中,王文革于2015年5月以王某1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虽然由于王文革的诉讼行为启动了二审程序以及申请执行程序,并且该程序持续到2016年9月结束,但二审程序以及申请执行程序系一审程序的延续,不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提起民事诉讼”。故王文革提起民事诉讼行为的时间应界定在2015年5月,即《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王文革以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虽有隐瞒部分事实的行为,但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妨害作证或伪造证据的行为,不符合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的构成特点。
三、法院在开庭前就发现行为人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遂并未采取开庭、判决或者保全等措施,因此未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属于结果犯,要求“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虚假诉讼解释》第2条正是对该要求的具体列举,只有发生特定结果才能达到犯罪既遂。而司法实践中,未发生特定结果的,也可能直接认定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无罪案例6:缙检刑不诉(2019)29号
审查观点: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乙虽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属于妨害司法秩序。本案中,法院在开庭前就发现洪某乙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遂并未采取开庭、判决或者保全等措施,因此未达到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四、符合《虚假诉讼解释》第九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情形,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虚假诉讼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实施虚假诉讼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但是,该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不适用。
无罪案例7:清城检诉刑不诉(2019)23号
审查观点: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行为没有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失,是因一时赌气而报复他人,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悔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所在公司证实其一贯表现良好,属于初犯、偶犯,其在案发后已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罚款人民币20000元,其虚假诉讼标的是人民币40000元,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
无罪案例8:佛顺检刑不诉(2019)509号
审查观点: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并接受刑事处罚,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以及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无罪案例9:胡永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2020)赣1102刑初21号
裁判要旨:本案中,经公安机关侦查,林少波确认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借条》、《借据》、《协议书》等相关书证上的签名都是他本人签写的,也没有证据证明林少波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相关书证。故胡永峰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且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了上述协议系胡永峰与林少波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林少波也确认了签名真实,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签名系胡永峰欺诈或者胁迫所为。林少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林少波的再审申请。信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胡永峰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决定对胡永峰不起诉。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信州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综上,自诉人控诉被告人胡永峰犯虚假诉讼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无罪案例10:李青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19)内22刑终148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青义在进行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过程中,无证据证实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亦无充分证据证实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其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结语:虚假诉讼犯罪是2015年新增的罪名,已决的无罪案例不多,随着新案件、新情况、新规定的出现,无罪理由会继续扩充,期待大家继续关注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