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04:19:26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 / 王静澄 张德荣 陈雪薇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就判决的履行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六个月内又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没有声明保留申请再审权利,且已依照和解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的,法院裁定终结审查。
一、2012年6月,中信银行与南仓金属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同日中信银行分别与王文忠、方蕴玉、南丰合金厂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王文忠、方蕴玉、南丰合金厂为南仓金属公司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后南仓金属公司无法履行债务,中信银行向太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南仓金属公司清偿债务,王文忠、方蕴玉、南丰合金厂承担连带责任。太仓法院一审支持其诉讼请求。
三、南丰合金厂不服,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于2014年7月判决维持原判。
四、2014年9月,南丰合金厂与中信银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五、之后,南丰合金厂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主张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江苏高院认为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且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故裁定终结审查。
本案中,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且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人民法院依法终结审查,笔者亦认同法院的做法。
当事人有权处分个人的诉讼权利,但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基于苏州中院作出的判决变更了承担的具体数额并履行完毕,是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认可、尊重和服从,应当视为原有纠纷的了结,当事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而南丰合金厂申请再审的行为与其之前签订和解协议并履行的行为冲突,其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自动履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且未声明保留申请再审权利的,若申请再审,法院将终结审查,因此,我们建议:
一、当事人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应保持审慎的态度,确定放弃申请再审后再签订。条件允许时可在协议中写明保留申请再审的权利,以保障自身诉权;
二、若当事人确定不申请再审,应当选择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和解协议,避免口头和解,并收集证据以证明对方当事人基于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如在转账时,在银行回单的转账用途一栏写明;
三、若当事人仍对判决不服,应在裁判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避免延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
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裁定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据此,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的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是通过和解协议重新处分自己的权利,并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了结原有的案件纠纷,意味着当事人已经服判息诉,放弃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一方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且未保留申请再审权利的情况下,再行申请再审,系对其前述行为的反悔,违反诚信原则,不符合诉讼中禁止反言的基本法则,也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故对该再审申请应终结审查。本案中南丰合金厂与中信银行太仓支行在二审判决生效以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南丰合金厂亦已依照和解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且未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保留申请再审权利。因此,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终结审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太仓市南丰特种有色合金厂等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077号】。
裁判观点一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请求终结审查的,若不存在书面和解协议,当事人应当证明和解行为的真实存在,以及该行为是基于生效判决还是双方的口头和解。
案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青岛软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373号】认为:
蓝英公司提交了软控公司在原二审判决生效后向蓝英公司账户汇入案款的回单,主张已与软控公司达成口头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软控公司无权申请再审,但蓝英公司并未提交足以证实和解行为真实存在的证据,其提交的回单亦无法证明软控公司的履行行为是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还是基于双方达成的口头和解,故不宜认定软控公司已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