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毒案有必要找律师介入吗,关于毒品攻辩问题

时间:2022-11-28 05:29:17来源:法律常识

《涉毒无罪案研究与辩护艺术》连载之二十八篇《涉毒案申辩何其难,根源何在呢?》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在涉毒大要案中,被追诉人要么选择认罪,要么选择不认罪,要么选择沉默不语,一旦其被抓归案,可供其选择的选项并不多。在被追诉人不认罪的前提下,其要么选择沉默是金,要么选择自我无罪辩解到底,要么选择隐匿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只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对此,我们更关注一种现象:涉毒大要案中的某些涉案被追诉人,理应是彻彻底底的无辜者、案外人,起码案件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但为何其无罪辩解得如此苍白无力呢,背后的根源何在呢?这种现象值得我们思考,这绝非个案,这是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多次遇到的事情。具体分析如下:

一、无罪辩解口供缺失不等于被追诉人必然有罪

我们正在办理一起涉毒命案。经长时间阅卷和反复思考,以及多达几十次的反复会见后,我们深信自己正在办理的某起涉毒大要案很可能是错案,起码我们持彻底无罪的辩护观点。对此,我们撰写了长达近五百页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以证实此案背后疑点重重,无法排除被追诉人系无辜者、案外人的合理怀疑。反之,在我们介入此案之前,被追诉人曾聘请多名专业律师,但上述律师的核心工作就是不断劝当事人认罪。对此,当事人深感无奈,其不断坚持自己是无辜,但其无法解释清楚其究竟无辜在哪?其自己聘请的专业律师,也没有给其详细解释此案遇到的法律障碍何在,为此该当事人很无奈地不断更换律师。事实上,上述辩护人也没有真正深入地研究此案,自然也没有挖掘出多少对被追诉人有利的事实、证据和辩护观点。当然,这并非是我们所要强调的重点,此案更值得关注的是,被追诉人自审查起诉阶段起就一直坚持自己是无辜的,坚持其没有走私、贩卖任何毒品。但实事求是的是,该被追诉人并没有提出多少可证明其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强有力观点。办案人员更不会收集多少对其有利的证据材料,进而导致我们介入此案时,觉得时机有点过晚,诸多关键证据已很难再收集回来。

因此,我们始终坚持:自我辩解也是一种能力,并非读书多,学历高,其被羁押之后的有效辩解能力就强。这与特定被追诉人的悟性及能力有关。因此,有些被追诉人,哪怕是已被法院宣告无罪了,但其一直所坚持的无罪辩解仍有可能是苍白无力。最典型的案例是聂树斌案和格林勒图案,卷宗中根本就没有多少可证实其系无辜者的口供材料。

二、被追诉人成体系之无罪辩解被无视的根源何在

如上所述,有些被追诉人归案后,始终不认罪,并为自己涉案行为作出合理辩解,但其无罪辩解有可能被办案人员忽视,这在司法实务中也是常见的现象。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被追诉人成体系的无罪辩解被忽视,这是我们在反复研读一起涉毒大要案卷宗后所产生的感性判断。被追诉人作出无罪辩解,有些辩解可能是断断续续且不完整,或者是仅仅对案件中某些争议焦点问题作出无罪辩解。如:被追诉人始终坚持自己主观上是不知情的。但是,有些案件被追诉人作出的无罪辩解有可能是完整、系统且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如:被追诉人已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证据和程序等多个角度论证自己涉案行为是不构成犯罪,其是彻彻底底的无辜者、案外人。但是,比较遗憾的是,在司法实务中,办案人员能如实记录被追诉人无罪辩解的,已是不错的现象,认真核实其辩解成立与否的则更为罕见。

显然,被追诉人无罪辩解被无视的情形绝非个案,根源是诸多办案人员先入为主、有罪推定思维根深蒂固。

其二,在诸多涉毒案件中,被追诉人为何被抓归案,根源是案件背后有线人,涉案线人在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已指证被追诉人涉毒,并有相应的毒品实物、现场目击证人证言、抓捕过程监控视频或执法视频等证据佐证,致使办案人员天然地相信办案人员已收集证据的证明力,相信警方线人证词的证明力,而非相信被追诉人始终坚持的无罪辩解意见。但问题是:警方线人的证词一定具有真实性吗?被追诉人所坚持的无罪辩解就一定不成立吗?警方的线人难道就不会设局陷害他人吗?

因此,我们应始终坚持这样的观点:办案人员应基于在案的证据和事实作出判断,而非过分相信其线人作出的证词,毕竟警方线人与案件结果之间本身就具有利害关系。

其三,办案人员拒绝收集可证明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关键证据,这种做法在司法实务中也经常出现。

一旦被追诉人被批准逮捕,办案机关就本能地不相信被追诉人是无辜者、案外人,办案人员的办案重心就是收集可证实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的有罪证据;反之,对于被追诉人坚持的无罪辩解,以及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中作出的翻供材料,包括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要求办案人员收集的相关无罪证据,办案人员的本能反应是拒绝收集,或对相关的潜在无罪证据线索置之不理,背后的根源是办案人员因严重取证不作为而被追责的实证案例甚少。

其四,一旦被追诉人被批准逮捕,一旦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所提供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可证实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是对被追诉人有利,基于避免被追责等功利因素,办案人员的本能反映是设法隐匿证据和蓄意不调取该证据,根源是其基于其自身权益,避免其被追责,而非设法让被追诉人早日获释放,最核心理由还是在司法实务中,真正获判处无罪的案件太少,有些彻底无罪的案例最终结果还是被办案人员错判了。为此,就具体办案人员而言,同样存在侥幸心理。

因此,我们对被追诉人作出的完整无罪辩解被无视的现象深感遗憾,这也是我们现实司法面临的难题之一。违法重判案例多,敢于依法判处被追诉人无罪的案例少,这就是我们的司法现状,尽管这种情形在不断改善当中。

三、被追诉人自陈其冤何其难

这是我们反复研读在案涉毒大要案卷宗的感触。因案件仍在办理中,我们不便陈述诸多证据细节,但可以反映被追诉人自陈其冤何其难的现象。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当事人是名年轻母亲,被抓时其小孩才三岁左右。案发前,该母亲长期在家带小孩,没有工作,学历不高,也没有稳定收入,但存在吸毒的问题,结果因到某公寓一趟,便陷入一起涉毒大要案当中,至今已被羁押多年。显然,当事人文化程度不高,从未接受过专业训练,更没有任何贩毒案例,致使其自我辩解的能力很有限,尽管其归案之后一直喊冤,但冤在何方,如何证明是其无辜者,我们在卷宗中并没有看到太多对其有利的陈述。

其次,涉案被追诉人具有一定的书写能力,撰写了数页的信件给法官,提供了很多可证明其系无辜者,其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线索。但遗憾的是,因时过境迁,很多证据已灭失,很多事实办案人员蓄意不核实,导致此案辩护工作困难重重。

再者,在警方蓄意隐匿很多关键事实的前提下,在警方办案人员蓄意选择性取证的前提下,在被追诉人家庭经济能力有限,无法聘请专业毒辩律师为其辩护的前提下,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力度是远远不够的。事实上,在司法司法环境下,让法院宣告被追诉人无罪释放的难度是非常大的。为此,在缺乏有效启发和沟通的前提下,被追诉人是很难把自己的冤情陈述清楚,起码部分复杂涉毒案件就是如此的。

如:我们坚持被追诉人案发前所使用的手机是此案关键物证,但办案人员坚持该手机与此案无关,在当事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该物证据说被损坏了,然后在案件没有办结的前提下便退还给家属,且最终也无法修复,最终就被当事人丢弃了。

再如:被追诉人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均可证实被追诉人始终坚持的无罪辩解成立与否,但遗憾的是,此案根本就没有当事人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书证,聊天记录电子证据也缺失。如此诡异现象,在我们长期办理的涉毒大要案中,是甚少出现的。

最后,我们可以肯定的是,此案还存在很多明显违背毒品犯罪规律的情形,明显存在诸多违法常识的地方,但这些无疑属于专业律师方可发挥的地方,但在之前的诸多法定程序中,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均没有论述到,更没有论述透,现已导致被追诉人的处境勘验,无比凄凉!

我们不否认,有的涉毒案件,神仙当辩护人都无法挽救;有的涉毒案件,当事人无疑是其冤无比,但被追诉人能力有限,且无法查阅卷宗,致使其有冤难申;有的涉毒案件,因案情重大负责,且整个办案过程中的对抗性很强,非专业毒辩律师难堪大任,若无一定的经济实力,也很难找到负责任的专业律师介入。因此,案情奇冤,但辩解苍白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不可避免,冤案在司法现实中仍不可避免。一旦控辩失衡,有冤难申便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掌握权柄之断案者、办案者,理应谨慎再谨慎,否则一旦出现冤案,何人最终会被追责,这也是很难说清楚的事情。


毒辩专研第28篇:涉毒案有冤难申,根源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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