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债权债务律师,北京债权债务诉讼律师

时间:2022-11-28 05:57:35来源:法律常识

生活中有很多常见的债务债权纠纷,如:向银行借钱、向网贷平台借钱、个人债务、公司债务、信用卡债务、工程款欠款、货款欠款等等,当债权人遇到债权债务纠纷时,可以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解决,委托专业律师可以在最短时间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北京债务债权纠纷律师事务所:债权转让的条件及法律效力相关说明如下:

北京债务债权纠纷律师事务所:债权转让的条件及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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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的条件及法律效力主要包括(1)债权转让条件(2)债权转让效力

  1、北京债务债权纠纷律师事务所——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债务债权律师:张严严律师,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2、北京债务债权纠纷律师事务所——天雍律师事务所,债务债权律师:方圆震律师

  3、北京债务债权纠纷律师事务所——紫乾律师事务所,债务债权律师:刘婉律师

  4、北京债务债权纠纷律师事务所——中盈律师事务所,债务债权律师:虞潇律师

  5、北京债务债权纠纷律师事务所——安嘉律师事务所,债务债权律师:许莉律师

  6、北京债务债权纠纷律师事务所——义贤律师事务所,债务债权律师:黄乐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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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北京债务债权纠纷律师事务所——数云律师事务所,债务债权律师:张春雷律师

  8、北京债务债权纠纷律师事务所——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债务债权律师:宫爱丽律师

  9、北京债务债权纠纷律师事务所——大瀚律师事务所,债务债权律师:王中民律师

  10、北京债务债权纠纷律师事务所——中嘉律师事务所,债务债权律师:胡聃律师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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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债权律师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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