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09:14:29来源:法律常识
一、裁判理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格式条款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等价、有偿、公平的基本原则,属于法律规定的“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内容,应为无效条款,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二、案件详情:
原告:判令华宇公司支付武文娟经济损失263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1日,华宇公司与武文娟签订《演员聘用协议》和《速裁拍摄合作合同》,约定华宇公司聘请武文娟出演角色,拍摄信息流,拍摄天数为23天,华宇公司向武文娟支付报酬为每天1300元,武文娟拍摄完成5月11日、12日、13日的拍摄任务,华宇公司人员5月13日晚通过微信告知武文娟不用来拍摄了,解除了上述《演员聘用协议》和《速裁拍摄合作合同》。因为行业竞业限制,华宇公司于武文娟签订合同之前,曾多次催促武文娟与上一家公司解约,武文娟为此付出代价与原公司解除合同,现华宇公司单方解约导致武文娟丧失了与其他公司签约的寄回以及履行本案合同后所能获得的预期利益,给武文娟造成损失26300元,故武文娟诉至法院。
被告:虽然双方合同约定了23天的拍摄时长,但是合同约定了华宇公司有权决定本片的继续拍摄、终止或者找其他人拍摄,也可以以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拍摄了一部分之后华宇公司客户要求更换拍摄,后因为教育部政策,客户是教育培训机构也与华宇公司停止合作了,故华宇公司在已有事先约定且发生解约事由的情况下与武文娟终止合同的行为没有不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武文娟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审理查明:
2021年4月22日,华宇公司工作人员徐一禾与武文娟通过微信进行联系拍摄事宜。2021年5月5日,徐一禾询问武文娟与高途解约进展,武文娟回复“他说明天发我”,徐一禾回复“ok,反正你11号还来我们公司呢,到时候和你签约”。2021年5月6日,华宇公司工作人员(微信昵称xxx,诉讼中华宇公司称该人员为徐一禾助理)联系武文娟,询问武文娟与高途解约的情况,并表示“又到这边能保证每周不掉档,但高途目前不一定,高途目前很少”,武文娟回复“好的”。2021年5月7日,徐一禾联系武文娟“老师,您要是签有道,13、14号就来拍摄有道吧,每天都保证拍摄”,武文娟回复“好的”,同时武文娟向徐一禾发送《解约证明》,载明“兹证明武文娟于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5月21日为我公司客户(高途课堂)独家拍摄广告,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已于2021年4月30日解除独家演员协议”,该证明落款为北京创信众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1日,华宇公司(甲方)与武文娟(乙方)签订《素材拍摄合作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其旗下演员为甲方拍摄视频素材、录制口播。素材脚本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有权因制作中紧急情况和/或其它创作上或现实的需要或其他甲方自行认为适当的原因而变动角色及脚本。乙方旗下演员在素材的拍摄录制过程应当按甲方(包括甲方聘请的制片人、导演或其他管理人员)的指导和指示为甲方提供拍摄录制服务。总计拍摄录制天数23日,每次拍摄录制前乙方旗下演员应提前到达甲方指定地点,以保证良好的拍摄录制状态。乙方保证在拍摄本片之日或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前1个月(以前述发生时间较早者为准)至该片正式公开上线后3个月内,不得和任何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甲方平台构成直接或间接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本协议内容的合作,不在甲方之外的其他任何渠道进行拍摄,不再授权或以其他合作方式同意任何第三方通过任何渠道拍摄教育行业竞品广告、音视频、口播、图片等素材。若乙方违反本款约定,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支付报酬,如已经支付的,乙方还应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报酬,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合同有效期为:2021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止。乙方同意,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开拍本片、或继续本片的制作、或撤换乙方另派他人以完成乙方的工作,且甲方可以通过向乙方发出终止通知而立即冬止本协议。乙方同意对该决定服从及不提出异议。如果甲方决定终止进行制作本片及/或本协议,及/或另聘他人出演乙方的角色,甲方除截至甲方作出此等决定时应支付的酬金外,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项。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2021年5月12日,华宇公司(甲方)与武文娟(乙方)签订《演员聘用协议》,甲方聘请乙方在甲方享有合法权益的视频、影视剧【网易有道精品课】中出演【家长/老师】的角色,本片剧本已向乙方提供,甲方有权因制作中紧急情况和/或其它创作上或现实的需要或其他甲方自行认为适当的原因而变动角色及剧本。乙方在本片的拍摄过程应当按甲方(包括甲方聘请的制片人、导演或其他管理人员)的指导和指示为甲方提供演出服务。需要乙方提供专属独家演出服务的拍摄期如下:总计拍摄天数23日,每次拍摄前乙方应提前到达甲方指定地点,以保证良好的拍摄状态。甲方有权根据拍摄过程的实际情况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延后、延长或合并)前述期间,但应提前日提前乙方。乙方就本片的演出服务应当获取人民币1300元/天的报酬。甲方应当在本片全部拍摄完毕经甲方验收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款项。乙方保证在拍摄本片之日或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前1个月(以前述发生对间较早者为准)至该片正式公开上线后3个月内,不得和任何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甲方平台构成直接或间接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本协议内容的合作,不在甲方之外的其他任何渠道进行拍摄,不再授权或以其他合作方式同意任何第三方通过任何渠道拍摄教育行业竞品广告、音视频、口播、图片等素材。若乙方违反本款约定,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支付报酬,如已经支付的,乙方还应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报酬,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竞品名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猿辅导及旗下教育品牌(含猿辅导、斑马AI课、小猿搜题、小猿口算、猿题库等)、作业帮及旗下教育品牌(含作业帮、作业帮直播课、作业帮口算等)、新东方教育及旗下教育品牌(含新东方、新东方在线、优能中学教育、泡泡少儿英语等)、跟谁学及旗下教育品牌(含跟谁学、高途课堂等)、一起学网校及旗下教育品牌、好未来集团旗下教育品牌、掌门1对1、字节跳动旗下教育品牌(含清北网校、瓜瓜龙、gogokid、大力课堂等)、腾讯企鹅辅导、高思教育及旗下教育品牌、精锐教育及旗下教育品牌、VIPKID在线少儿英语及旗下教育品牌、51Talk青少儿英语、瑞思少儿英语、立思辰(豆神大语文)、阳光、跟谁学、微淼、快财、橙啦、考虫、开课吧、高顿、斑马、App、火花思维、编程猫、核桃编程、嗨小窝围棋、小步,张泉灵大语文,叫叫阅读、学大教育、巨人教育、昂立教育、火花思维、豌豆思维、环球雅思、新航道教育、英孚教育、心田花开、三中英才、欧文教育、飞跃教育、翰林教育、约克英语、雷氏教育、明师教育、卓越教育、平行线教育、中公教育、达内教育、童程童美等其它提供教育学习类产品/服务的线上或线下教育公司。甲方在投放本片期间、乙方无权让甲方在本片投放期间禁止投放和使用且不得要求甲方禁止使用其肖像。乙方同意,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开拍本片、或继续本片的制作、或撤换乙方另派他人以完成乙方的工作,且甲方可以通过向乙方发出终止通知而立即冬止本协议。乙方同意对该决定服从及不提出异议。如果甲方决定终止进行制作本片及/或本协议,及/或另聘他人出演乙方的角色,甲方除截至甲方作出此等决定时应支付的酬金外,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项。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诉讼中,武文娟及华宇公司均陈述武文娟实际进行拍摄3天,并取得报酬3900元。
2021年5月13日,华宇公司徐一禾联系武文娟“美兰老师,明天先不用过来了,我们这几次投放效果特别不好。我下午被公司高层批斗一下午”,武文娟询问“只明天吗?这个运营很重要”,徐一禾回复“真的一塌糊涂,我们所不行就停掉有道,合同也不用提报了,老师你想拍啥都随便拍吧,不拘束了。市面上所有,你想拍啥就拍啥吧”,武文娟回复“我高途都解约了。我在别的公司投放都很好,你们公司咋就不行了”,徐一禾回复“老师我建议你什么都别签了,自由身最好接活动,只是有道有这个硬性规定,但是也拘束了演员。我们公司太菜鸟了吧,一层推卸一层,就到我头上了。不过我下午也看了数据真的很惨”,武文娟:“你们和我签了合同,不应该赔我违约金吗?催我好几次解约”,徐一禾回复“老师,因为我们的数据真的是太惨了,编导的反馈也不是很好,不得不……这个我确实也不太懂也不是做主的人,您可以来我们公司询问一下法务”,武文娟回复“我现在高途也拍不了了,你们单方面违约”,徐一禾回复“咱们的合同我没有上报还,所以无生效,高途并不是必须签约才可以拍摄,想继续签也可以随时”,武文娟回复“我原来的公司也不和我合作了,以前我在远洋那家拍高途一周好几次,本来挺稳定的”。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前述两份合同均已在2021年5月13日解除。
四、争议焦点:
华宇公司对其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造成的武文娟的经济损失,是否应予以赔偿。
五、法院认为:
武文娟与华宇公司签订的《素材拍摄合作合同》及《演员聘用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属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双方在两份合同中均约定华宇公司有权通过向武文娟发出终止通知而立即解除合同,故涉案两份合同均已在2021年5月13日华宇公司的解除通知到达武文娟时解除。而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两份合同中虽均约定华宇公司除应支付的酬金外无须向武文娟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但诉讼中,华宇公司认可两份合同均系在其与武文娟签订前,由华宇公司客户制作完成后发送给华宇公司的,因此本院认定该份合同系预先拟定,并在签订合同时已打印完毕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合同中关于“甲方除截至甲方作出此等决定时应支付的酬金外,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项”的条款,在内容上明显属于华宇公司利用其作为聘用方在订立合同时的优势地位,排除了武文娟作为受聘用一方在合同解除时主张其自身权益的权利,同时该条款在形式上亦未与其他条款进行任何区分,且华宇公司未能提交证据其就该格式条款提请武文娟予以特别注意,因此,该条款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等价、有偿、公平的基本原则,属于法律规定的“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内容,应为无效条款,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因此,华宇公司对其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造成的武文娟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对于武文娟要求华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6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武文娟为签订涉案两份合同而与案外人提前解除了在先签订的聘用合同,而华宇公司在与武文娟签订合同后2日即通知其解除合同,导致武文娟既损失了其与案外人所签订合同中可获得的报酬,亦损失了其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获取报酬的可期待利益,但考虑到武文娟亦并未实际进行相关拍摄工作,因此本院对其经济损失金额酌情予以判定:根据《解约证明》内容显示武文娟提前解除的天数为21天,武文娟于庭审中陈述其与案外人所签订的合同每周的拍摄天数在3至5天不等,每天薪酬为1000元,结合涉案合同关于拍摄时长及报酬金额的约定,本院酌定华宇公司向武文娟赔偿经济损失12000元,对于武文娟诉讼请求中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六、审理结果:
1、华宇智效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武文娟经济损失12000元;
2、驳回武文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郭越律师
法学专业学士,专职律师,擅长各类诉讼及非诉业务,具有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擅长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遗产继承、劳动争议等案件,对于商事领域的公司治理、股权结构、企业并购等事亦有一定的研究和建树。代理及服务期间,郭越律师凭借精湛的专业技术及对法律事务的热爱和执着加上真诚的态度,得到了广大用户的高度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