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09:56:33来源:法律常识
恶意起诉,劳动者受到了“不予支持双倍工资”的处罚,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不签劳动合同、逍遥法外?违法用工行为如此盛行,是不是某些执法部门给惯出来的?包括之前提及到的所谓浙江的“劳动者维权异常目录”、江苏的《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5日,章某至公司处工作,签订《招聘登记表》,登记表载明其文化学历为初中;个人工作经历:南京机械做铣床、冲床、做钳工、做拉软机、卷扬机。其后,公司为章某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并按照3125元的缴费基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019年1月24日,章某与公司签订《退工通知单》,约定工作时间自2018年9月25日至2019年1月24日。公司总经理许某在通知单左侧加书:“试用结束后公司认为不适用,不再聘用,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等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已结清,工资结至2019年1月底”。章某在加书下方签名确认。当日,双方结算工资,形成《用款申请单》。
2019年4月10日,章某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其他事项不予讨论)。2019年6月14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章某不服该裁决其他事项,其后起诉至法院。
另查,章某于2014年起诉A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7月14日,章某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工资以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后,章某上诉至中院;2015年10月29日,章某将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工资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章某其后上诉至中院,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撤销了一审判决,判令对方支付工资11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242.35元;2017年章某将D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办理退工登记并赔偿损失,其后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章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2月14日章某再次将D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章某上诉至中院。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员工恶意上诉,违背诚实守信的原则,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关于章某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首先,章某于2014年起诉A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7月14日起诉B公司,要求差额工资以及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2015年10月29日起诉C公司,要求支付差额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17年起诉D公司,要求办理退工登记并赔偿损失;2018年12月14日再次起诉D公司。结合本案查明事实,上述事件反映出章某自2014年开始,先后在A、B、C、D、公司工作一段时间,然后起诉用人单位。其行为表明章某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这一法律规定知晓、熟悉。
其次,在本案中,章某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公司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意,在用人单位已经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纳入法律约束的情况下,章某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之事实,更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规定的目的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作出的惩罚性民事赔偿,以督促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其赔偿的受益人应当是无过错的一方。
综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其不应当享受二倍工资的惩罚性民事赔偿。
章某上诉:公司拖延办理用工手续,严重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自2018年9月25日至2019年1月24日招聘职工章某进厂工作,工作期间,章某多次要求厂方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厂方推三阻四,讲现在厂里忙,等有空会给你办理,厂方一拖再拖,就是没给办理。章某勤劳、讲卫生,经常将自己的包干区打扫得干干净净,有的职工懒惰不讲卫生,岗位上特别脏,厂领导蛮不讲理,强迫我帮别人打扫卫生,各个岗位的工资各人拿各人的。因没有听从厂方领导的无理要求,也将到了年底,厂领导为了少发工人年终奖金和年礼,将章某辞退,少发其应得工资,工资远远低于本市同行工资标准,扣压了章某的工资。公司严重侵犯了章某的合法权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未能公平、公正合理判决。
二审法院:员工本人主观故意,且实体权利并未受到影响,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章某先后多次与多家用人单位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形成经常性诉讼活动,其对于相关法律规则存在一定程度的熟知。鉴于章某本人更具主观故意,且公司也已为章某办理社保手续,其实体权利并未受到影响,故法院对章某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予支持。
【小编有话】
实际上,通过这个案例可以启发我们——
第一,劳动者入职、维权需谨慎。说直白点,不要去那些管理不正规的公司,因为签订劳动合同本身是一个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措施,连合同都不签订的公司又有多大的发展空间与前景呢?同时,劳动者维权须谨慎,一是不能如上述案例中的劳动者一样,频频仲裁、起诉用人单位;二是即便是要仲裁、起诉用人单位,首先要把功课做足,证据备齐。否则,确有违背诚实信用之嫌。反过来说,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自己一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拒签,这个时候恐怕法院就会支持劳动者的诉求。尤其是频繁起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更应该谨慎。
第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双倍工资即为惩罚性赔偿?这一点,从法律的角度上说,可能已经对用人单位做出惩罚了。但对有些劳动者而言,也许就不敢苟同。当前,之所以存在很多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排除部分用人单位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的疏忽、无意之举以外,恐怕绝大多数的违法行为都属于用人单位有意为之。从这个角度上讲,不仅是有关监督部门没有监督到位,劳动者维权意识还不够,还涉及到一个因素就是惩罚力度不够。说一个极端点的情况,如果一个公司长期、先后、多次不与入职的多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除了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是否还可以以“累教不改”,适用诚实信用的原则予以相应处理?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为什么不对用人单位做出严厉的处罚,而是对劳动者以违背诚实信用为由不予支持。有法律意识的劳动者,是不是有点矛盾?维权也是错,不维权也是错。还被搞出一个“恶意起诉”出来!
只不过,真取消“恶意起诉”之后,恐怕好多用人单位会被劳动者搞到倒闭。所以,从“求稳”“维稳”的角度出发,对用人单位的处罚意思意思就可以了。
第三,个人以为事情应该各归一码。用人单位违法用工在先,就应该为此受到惩罚,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所以,法院还是应该支持劳动者的诉求。至于所谓的劳动者“恶意起诉”,法院或者其他部门也可以作出相应的处罚。但是,二者绝不能混为一谈,以“不支持二倍工资”来“处罚”劳动者却放过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违法用工行为如此盛行,是不是某些执法部门给惯出来的呢?包括之前提及到的所谓浙江的“劳动者维权异常目录”、江苏的《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法治社会,任重道远!再看看近期的电视剧《底线》……
看完这个案例,你认可法院的判决吗?我是刘艳,欢迎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