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12:08:27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回放】
安某因某继承纠纷被诉至法院,然而安某作为案件的被告,却在一审过程中拒绝接听法院的电话,甚至拒绝提供自己的有效通讯地址,后一审法院依法对安某进行公告送达,并在安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的情况下进行了一审的宣判。然而在一审宣判过后,安某却很快提出了上诉,并在二审过程中才提交书面遗嘱作为本案证据,法院要求安某说明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但安某却并未提出正当理由。二审法院认为,安某在一审拒不应诉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遂依法作出对其处以一万元罚款的决定。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本案中,安某因继承纠纷涉诉,但其在一审过程中拒绝提供自己的通讯地址并拒绝接听法院的电话,且其在法院进行公告送达之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但安某在一审法院宣判后,立即提出上诉,并提交了涉案相关的证据,后法院要求安某说明逾期提交证据的正当理由,安某也拒不说明理由,故安某的行为扰乱了诉讼活动仲裁进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遂依法对此作出处罚决定。
【瀛台律师提醒】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若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浪费司法资源且扰乱诉讼进程的,法院可以对其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