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12:22:06来源:法律常识
关于对涉嫌危险驾驶罪嫌疑人赵xx
适用缓刑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赵xx的委托,指派付廷斌律师担任赵xx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自侦查阶段以来参与本案,并询问当事人,对本案基本事实有清楚了解。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涉嫌成立危险驾驶罪并无异议,仅就量刑意见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贵院审慎参考。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因醉酒驾驶成立的危险驾驶罪应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辩护人认为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可以对赵xx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赵xx具有自首情节
赵xx赵xx被测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6毫克/100毫升,且因看到交警临路检查便主动放弃驾驶且未曾逃匿,配合调查且听候管制,如实供述,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赵xx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赵xx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2019年)》第七条,对于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50毫克/100毫升但低于20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驾驶者若不存在该意见第五条从重情节,且主动放弃驾驶并尚未造成交通事故,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2019年)》,被告赵xx不具备第三条从重处罚情节,也不具备第六条拒绝适用缓刑情节。赵xx虽酒精含量为156毫克/100毫升,但仅超出6毫克,另在供述中已表明是于午后醉酒,虽形式上非为隔夜,但从隔夜所需的实际八小时来看,午后距离被检查的时间段实已达到隔夜效果。在成立犯罪,接受刑事处罚的前提下,赵xx犯罪情节可以被视为轻微。
三、酌定量刑情节
1. 犯罪嫌疑人愿意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认错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2. 犯罪嫌疑人已通过城市快速通道,离开高架桥一段距离,实际社会危险性相对减少。未造成实际的交通事故,公私财产的损毁灭失。
3. 犯罪嫌疑人系初犯,涉案前无醉驾以及其它刑事犯罪前科。 犯罪嫌疑人醉驾时由合法取得的机动车驾驶执照,车辆为状态正常的非运营性车辆。
4. 犯罪嫌疑人在当地工作,社会关系稳定,缓刑的适用对社区影响小。
四、量刑意见
根据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蜀山区,瑶海区等刑事判决,相关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均远超156毫克/100毫升,或/且通过城市快速通道,或/且造成交通事故以及公私财物损失,但终在判处拘役的同时适用了缓刑(参考案例:(2018)皖0111刑初356号,(2015)蜀刑初字第00233号,(2021)皖0102刑初171号,(2021)皖0822刑初162号,(2020)皖0102刑初993号,(2021)皖0102刑初984号等)。
鉴于上述犯罪事实和相关从轻情节,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拘役两个月并适用缓刑。以上法律意见敬请采纳!谢谢!
此致
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