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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28 13:16:13来源:法律常识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黑龙江柏杉林木业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6690万美元,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和柏杉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亲属为贷款作了担保。但是,这笔贷款最终没有按照指定用途使用。黑龙江柏杉林木业有限公司被以骗取银行贷款罪判处罚金500万元,责令退赔国家开发银行327812498.04元。国家开发银行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偿还贷款。2021年12月21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该案的终审判决,最高法院驳回了大兴安岭林业集团的上诉。#法律人举案普法##普法行动#

子公司骗贷6690万美元,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担保被判连带偿还责任


这起案件的发生实际上是一个经常出现的问题,经济犯罪案件中,为犯罪行为人提出合同担保的人还要不要承担民事担保责任?有人认为,担保人和合同诈骗的当事人一道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因为如果没有担保人,被骗的合同守约方也不会上当受骗,正是因为有了担保人的担保,才让合同守约方认为合同履行比较安全,没有太大风险。诈骗方和担保人是共同责任。

相反的观点认为,因为出现合同诈骗犯罪,担保人担保责任免除,担保人也是受害者,被骗参与担保活动。实践中,合同签订过程中,行骗方和守约方约定合同担保条件时,行骗方找的担保人一般是行骗方的亲属朋友,关联公司。这种情况下,担保人以守约方损失是由于行骗方犯罪行为造成的,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辩解很难成立。司法机关不追究担保人共同犯罪,帮助合同行骗方实施诈骗活动已经是法外开恩了。担保人以守约方的损失是由合同行骗方犯罪行为造成,不承担担保责任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法院驳回其主张是必然。

子公司骗贷6690万美元,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担保被判连带偿还责任


2012年11月16日,国开行作为贷款人(经办分行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甘肃分行)和作为借款人的柏杉林公司在加格达奇市签订编号为6210201201100000074的《外汇贷款合同》,约定:为建设、经营柏杉林公司圭亚那森林开发项目,柏杉林公司向国开行申请外汇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国开行同意发放贷款。贷款承诺金额为6690万美元。

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在圭亚那建设包括原木采伐工程、锯材加工、刨切单板加工车间及相应配套设施。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9年,从首次提款日起算即从2012年11月29日起到2021年11月28日止,其中宽限期为2年,从首次提款日起算即从2012年11月29日到2014年11月28日止。借款人可以单笔或分笔提取贷款承诺金额,但是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均不得超过最后还款日。

大兴安岭集团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借款人柏杉林公司股东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为本项目贷款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等。

国家开放银行甘肃分行具体负责贷款的发放,柏杉林公司在贷款到账后,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在圭亚那建设包括原木采伐工程、锯材加工、刨切单板加工车间及相应配套设施,而是用于其他生意项目。而且国家开发银行发现柏杉林公司贷款过程中提供了很多假的财务数据和合同,材料。为了避免造成严重损失,国家开发银行将该笔贷款项目以骗取银行贷款罪,向黑龙江省公安厅进行报案。同时,在北京高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解除贷款合同。

子公司骗贷6690万美元,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担保被判连带偿还责任


2016年11月17日,国家开发银行在北京高院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黑龙江柏杉林木业有限公司等担保人,要求偿还6690万美元贷款及利息。2017年12月29日北京高院作出(2016)京民初82号民事判决,解除国家开发银行与柏杉林公司贷款合同,柏杉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国开行贷款本6199.58万美元,并支付利息。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及相关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大兴安岭集团和国家开发银行不服判决上诉到最高院。大兴安岭集团上诉理由是国家开发银行在贷款中收取了120万美元的开端费,国家开发银行同时提出民事诉讼和刑事控告,国家开发银行与柏杉林公司串通一气骗取大兴安岭集团担保等。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显示,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层层股权设计,控股黑龙江柏杉林木业有限公司占51%股份。柏杉林公司是大兴安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为了甩锅,大兴安岭集团也是拼了。

这里有个疑问,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控股柏杉林木业有限公司是如何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贷款6690万美元资金是如何使用的?十年前的这笔国家开发银行中长期贷款数额不小,难不成子公司柏杉林木业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完全由参股的民资完全掌控经营?大兴安岭集团民事诉讼中称被柏杉林木业有限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甘肃分行联合串通骗取其担保有的匪夷所思,这么大的贷款合同,企业盖章担保时没有仔细审查?还是其控股的子公司贷款。

子公司骗贷6690万美元,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担保被判连带偿还责任


哈尔滨道里区法院(2018)黑0102刑初901号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柏杉林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时,使用虚假的1.2亿银行存单,用没有获得实际所有权的五常市林业局背荫河林场和大烟筒林场林地使用权证蒙混过关。柏杉林公司会计账簿与国税、地税、工商档案、国开行、龙江银行资产负债表部分不一致、利润表不一致。贷款档案中签订的合同是为了取得银行贷款,双方签订了无履行意愿的合同,贷款资金去向与柏杉林公司实际资金去向大部分不符。

柏杉林公司为了获得贷款,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来获得金融机构的信任,意图使银行相信其设立已经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合法的申请主体资格,编造企业的会计账簿,使用根本不准备履行的虚假的经济合同取得银行贷款。柏杉林公司上述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柏杉林公司的刑事责任。判决认定柏杉林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责令柏杉林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即将该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327812498.04元予以退赔国开行甘肃分行。

宣判后柏杉林公司以认定其犯罪的证据不足,国开行已经提起民事诉讼并胜诉,柏杉林公司有偿还能力等,提供贷款材料都是真实的,其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为由提起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刑终930号刑事裁定认为:柏杉林公司使用虚假银行存单注册成立,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提供虚假材料、编造会计账簿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且实际资金去向与贷款资金用途大部分不符,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负责人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应承担刑事责任,故均构成骗取贷款罪。

柏杉林公司为获取贷款实施签订虚假合同、提供虚假材料、编造会计账簿等非法行为,均能证实其具有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国开行是否提起民事诉讼及贷款是否有抵押、担保,不影响其犯罪的成立。2020年12月,柏杉林公司提出的刑事申诉被哈尔滨中院驳回。

2021年12月底,裁判文书网发布最高法院判决驳回大兴安岭集团上诉,维持北京高院判决,黑龙江柏杉林木业有限公司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199.58万美元,并支付贷款利息。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等担保人对黑龙江柏杉林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这是一起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借款人为了骗取银行贷款,使用了假的合同,财务资料,贷款到账后用于其他生意。借款人是担保人的子公司,大兴安岭集团是大型国有林业企业,但是对子公司管理出现漏洞,导致子公司经营负责人股东造假骗取银行贷款后,将资金挥霍一空,无力归还。最终造成大兴安岭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犯罪问题时,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不受刑事案件进展影响。合同诈骗类经济犯罪案件中,担保人的民事责任不会因为犯罪行为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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